中國經濟網北京10月18日訊 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網站今日公布的外匯行政處罰信息表(深外管檢[2019]68號)顯示,深圳光啟夢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光啟夢想”)存在違反外匯登記管理的違法行為,違反了《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號)附件1.2、1.4的相關規定。
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五項規定,作出對光啟夢想警告并罰款5萬元的決定。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光啟夢想成立于2014年11月28日,注冊資本7000萬美元,欒琳為法人代表、總經理、董事,為AlienTech Limited(外星人技術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天眼查查詢顯示,外星人技術有限公司為光啟夢想疑似實控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機構可以處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
(二)未按照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提交有效單證或者提交的單證不真實的;
(四)違反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的;
(五)違反外匯登記管理規定的;
(六)拒絕、阻礙外匯管理機關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的。
以下為原文:
附件: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號)附件1.2(新設外商投資企業基本信息登記)規定: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532 號)
2.《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登記、外匯及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外經貿法發[2002]575 號)
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商務部 海關總署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關于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1號)
4.《國家外匯管理局 建設部關于規范房地產市場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6]47 號)
5.《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 2013 年第 40 號)
6.《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改進和調整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2]59 號)
7.《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外國投資者境內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匯發[2013]21 號)
8.《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37 號)
9.其他相關法規
審核材料:
1.《境內直接投資基本信息登記業務申請表》(一)。
2.組織機構代碼證及營業執照副本(按規定先驗資后辦理工商登記的企業,無需提交營業執照副本)。
3.有關主管部門批準設立文件(按規定無需提交的除外),有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的應提交該證書(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僅需提交包括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全部登記事項在內的加蓋工商部門印章的企業基本信息單)。
4.外資房地產企業另需提交已通過商務部門備案的證明材料。
5.外國投資者以其境內合法所得在境內投資新設外商投資企業的,還應提交主管稅務部門出具的稅務憑證原件(《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按規定無需提交的除外)。
辦理原則:
1.外商投資企業應在領取營業執照后到注冊地銀行辦理基本信息登記,取得業務登記憑證;外商投資性公司以外匯資金境內再投資新設的外商投資企業按照接收境內再投資基本信息登記辦理,外商投資性公司與外國投資者共同出資的,被投資企業需分別辦理接收境內再投資基本信息登記和新設外商投資企業基本信息登記手續,其中辦理新設外商投資企業基本信息登記時,外商投資性公司視為中方股東登記。
2.申請人應如實披露其外國投資者是否直接或間接被境內居民持股或控制。如外國投資者被境內居民直接或間接持股或控制,銀行在為該外商投資企業辦理外匯登記時應在外匯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中將其標識為“返程投資”。
3.設立其他外商投資非法人機構參照本項操作指引辦理基本信息登記手續(代表處等分支機構除外)。
4.外商投資企業應全額登記外國投資者各類出資形式及金額;跨境現匯與人民幣流入總額不得超過已登記的外國投資者跨境可匯入資金總額。如主管部門的相關批準文件中未明確投資金額的,銀行可根據企業最高權力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按實需原則為企業登記可匯入金額。
5.銀行應區分外商投資企業設立時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方式在外匯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中辦理登記;外國投資者以其在境內合法取得的利潤用于境內再投資或轉增資本的,出資方式登記為人民幣利潤再投資;以其在境內股權轉讓所得、減資所得、先行回收所得、清算所得用于境內再投資和以所投資企業的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和外債本金及利息轉增資本的,出資方式登記為非人民幣利潤再投資;以境內其他資本項下外匯賬戶原幣劃轉的,出資方式登記為境內外匯。
6.銀行完成登記后,應在主管稅務部門出具的稅務憑證原件上簽注登記事項、登記金額、日期并加蓋銀行業務用章,留存有簽注字樣和加蓋業務專用章的復印件。
7.外國投資者前期費用未全部結匯的,原幣劃轉至資本金賬戶繼續結匯使用,外匯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中出資方式登記為境外匯入。已經結匯的前期費用也可作為外國投資者的出資,出資方式登記為前期費用結匯。
8.中外合作開采能源項目,如果外國投資者與具體項目分別取得工商營業執照且分屬不同地區的,可由企業選擇其中一個所屬地銀行辦理外匯登記。
9.外國投資者在境內直接投資(新設)設立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含保險公司),參照本操作指引辦理。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號)附件1.4(外商投資企業基本信息登記變更、注銷)規定: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532 號)
2.《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登記、外匯及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外經貿法發[2002]575 號)
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現有保證外方投資固定匯報項目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匯發[2002]105 號)
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商務部 海關總署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關于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1號)
5.《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商務部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外匯管理局令2006 年第 10 號)
6.《國家外匯管理局 建設部關于規范房地產市場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6]47 號)
7.《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 2013 年第 40 號)
8.《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改進和調整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2]59 號)
9.《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外國投資者境內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匯發[2013]21 號)
10.《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37 號)
11.其他相關法規
審核材料:
一、增資、減資、股權轉讓等資本變動事項的登記變更
1.《境內直接投資基本信息登記業務申請表》(一)。
2.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文件(按規定無需提交的除外),有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的應提交該證書(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登記事項變更的,僅需提交包括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全部登記事項在內的加蓋工商部門印章的企業基本信息單)。外資股東減持 A 股上市公司股份不超過總股本 5%的,僅需提交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出具的外資股東持股情況變化證明材料。辦理外資房地產企業外方增資變更、中國投資者向外國投資者轉讓股權,或者外商投資企業營業范圍增加房地產開發的,另需提交已通過商務部門備案的證明材料;企業注冊幣種變更的,還需提交相關主管部門出具變更注冊幣種的證明材料。
3.涉及外國投資者以其境內合法所得在境內對外商投資企業增資,以及發生股權轉讓需對外支付轉股對價的,還應提交主管稅務部門出具的稅務憑證原件(《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按規定不需提交的除外)。
二、注冊地(所屬外匯局)變更(遷移)
1.《境內直接投資基本信息登記業務申請表》(一)。
2.有關主管部門批準企業或金融機構變更事
三、除資本變動和遷移外的其他登記事項的變更
1.變更后的商務主管部門批準證書或相關備案文件。
2.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變更證明。
四、中外合作企業外國投資者先行回收投資基本信息登記及變更
1.《境內直接投資基本信息登記業務申請表》(一)。
2.相關主管部門批復文件(主管部門未出具先行回收事項批復文件的,需提交企業合作合同及企業最高權力機關出具的關于外國投資者先行回收投資的決議)。
五、基本信息登記注銷
1.《境內直接投資基本信息登記業務申請表》(一)。
2.因清算注銷的,需提交以下材料:到期清算的,提交依《公司法》規定的清算公告;提前清算或需主管部門批準的特別清算的,提交主管部門關于企業清算結業的批準文件;其他清算的,提交工商主管部門吊銷企業營業執照的公告(證明文件)或人民法院判決公司解散的有關證明文件等。
3.注銷稅務登記證明。
4.普通清算提交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清算審計報告,特別清算提交主管部門確認的清算報告(因吸收合并辦理注銷的無須提供)。
辦理原則:
一、基本信息登記變更
1.外商投資企業發生基礎信息變更(包括但不限于企業名稱、經營范圍、法人代表、地址等)、投資信息變更(包括但不限于注冊資本、投資總額、出資方式、注冊幣種、投資者及投資者認繳的出資額等)、企業合并、分立、遷移、幣種變更等,應在主管部門批準或備案后到注冊地銀行辦理基本信息登記變更手續。
2.申請人應如實披露其外國投資者是否直接或間接被境內居民持股或控制(參照本操作指引“1.2 新設外商投資企業基本信息登記”辦理原則第 2 條辦理)。如變更登記后境內企業的外國投資者不再直接或間接被境內居民持股或控制的,在境內居民或特殊目的公司權力機構提交相關真實性證明材料后,銀行可依規定在外匯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中取消其相應返程投資標識。
3.減資變更登記時,減資所得金額(可匯出境外或境內再投資)僅限于減少外國投資者實繳注冊資本,不包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等其他所有者權益;減資所得用于彌補賬面虧損或調減外方出資義務的,減資所得金額應設定為零。
4.外商投資企業發生合并后,存續企業應到注冊地銀行辦理增資登記,被吸收企業應到注冊地銀行辦理注銷登記;若新產生一家外商投資企業的,應辦理新設登記,并在備注欄內注明“合并”。外商投資企業發生分立后,存續企業應辦理減資登記,分立新設的企業應辦理新設登記,并在備注欄內注明“分立”,如原外商投資企業注銷的,應到注冊地銀行辦理注銷登記。存續企業或新設企業的出資形式應選擇“合并”或“分立”。
5.銀行辦理完變更登記后,應在稅務憑證原件上簽注登記事項、登記金額、日期并加蓋銀行業務專用章,留存有簽注字樣和加蓋業務專用章的復印件。
6.外商投資企業應全額登記外國投資者各類出資形式及金額;跨境現匯與人民幣流入總額不得超過已登記的外國投資者跨境可匯入資金總額。
7.外商投資非法人機構辦理變更登記參照本項操作指引辦理。
8.境內上市公司外資股東因減持股份而申請匯出減持所得的,屬于跨境證券投資項下業務,申請人應向上市公司注冊地外匯局申請辦理。
9.外國投資者(股權出資人)以其持有的境內企業(股權企業 A)股權對境內企業(被投資企業 B)出資的,應按如下順序辦理:首先,股權企業注冊地銀行在查驗股權企業 A 出資到位后,為股權企業 A 辦理變更登記,將變更登記憑證打印后交與外國投資者;然后被投資企業 B 方可根據自身股權結構變化情況,持變更登記憑證向注冊地銀行申請辦理設立登記、增資或轉股變更登記手續。
10.外國投資者收購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股東股權的,外商投資企業辦理外匯登記變更并取得后續業務登記憑證后,應將業務登記憑證提供給中方股東憑以辦理資產變現賬戶開立。
二、中外合作企業外國投資者先行回收投資基本信息登記及變更
1.銀行應審核企業申請表信息與相關主管部門批復文件或合作合同相關約定信息是否一致,不一致的不得辦理登記。
2.外國投資者先行回收投資累計匯出資金原則上不得超過外國投資者實際投入的資金。超出部分應參照利潤匯出辦理。
三、基本信息登記注銷
1.外商投資企業因破產、解散、營業期限屆滿、合并或分立等原因注銷的,應在發布清算公告期結束后到注冊地銀行辦理基本信息登記注銷手續。
2.外商投資企業因外國投資者減資、轉股、先行回收投資等撤資行為轉為內資企業的,應在領取變更后的營業執照之后到注冊地銀行辦理基本信息登記變更手續。
3.因合并或分立,原外商投資企業注銷的,應在原企業辦理基本信息登記注銷時,在外匯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中將其“外方股東清算所得處置計劃”選為“再投資”。
4.上市公司外資股東減持股份導致公司轉為內資企業的,上市公司應在領取變更后的營業執照之后到注冊地銀行辦理基本信息登記變更手續。
5.外商投資企業清算注銷,原則上應先辦理基本信息登記注銷,后辦理工商登記注銷。如果外商投資企業在辦理工商登記注銷后申請辦理外方權益登記注銷的,申請主體應為外商投資企業清算組,申請材料為:由清算組負責人簽字并由原外商投資企業全部股東加蓋公章(無公章的可由法定代表人簽字)的申請書、有關主管部門關于原外商投資企業清算注銷的批準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如法院裁定、行政吊銷文件等)、工商登記注銷證明、工商主管部門關于清算組合法成立的證明材料、外方股東的主體證明文件、清算報告、原外商投資企業全體股東出具的保證書(內容為保證清算組已依法對原外商投資企業進行清算,申請人向銀行提交的文件均真實有效,全體股東將承擔違反上述保證產生的一切責任)。
四、外資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含保險公司)參照本操作指引辦理相關業務,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