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獐子島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新京報記者在股東大會股權登記日(12月30日)前買入1手獐子島股份,但卻未被允許進入會場。筆者認為,這涉嫌漠視股東權利、規避媒體輿論監督。
《公司法》第103條規定“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第126條規定“股份的發行,實行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此即“同股同權”思想。
股東權利包括自益權和共益權,自益權是股東為實現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權利,包括紅利分配請求權等;共益權是股東以個人利益為目的兼為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權利,如出席股東會權、表決權、問詢權等。按“同股同權”思想,在共益權某些方面,無論股東持股多少、其共益權也相同,當然在表決時由于股東持股不同對公司事務表決的影響力不一樣,但股東出席股東大會、邁進股東大會現場門檻的權利理應完全相同。
《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并沒有限制持股100股、或持股1股的股東參與股東大會權利,因此理論上講,即使持有1股的股東也有權參與股東大會,事實上投服中心也經常以持有100股的股東身份參與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由此新京報記者即便只持股100股,也不應成為參與股東大會的障礙。
而且,新京報記者持股是在股權登記日之前買入并持有至今,按2016年《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第23條,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所有普通股股東或其代理人,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因此,新京報記者完全有權參與獐子島股東大會,獐子島將其拒之門外、拒絕其參與股東大會,涉嫌違規。
將合資格股東拒之于股東大會門外,那么30日傍晚獐子島所披露的股東大會決議公告,其合法性、有效性就值得懷疑,股東甚至可向法院提申訴要求確認無效。
之所以獐子島拒絕記者參加股東大會,或是因為記者這個身份或職業比較“敏感”。獐子島有關“扇貝”的多次事件屢屢讓其陷入輿論漩渦,這其中就有媒體和記者參與報道,獐子島或許對媒體監督已有懼怕心理。
新聞輿論監督機制,是美國證券市場除了專業監管機制外,最重要的一個社會監管機制。而在我國,上市公司的治理問題、包括財務造假問題,有些也是由媒體率先披露進而進入公眾視野的;媒體為了贏得市場和受眾,就必須在新聞的及時性、真實性、報道公正性等方面,與其他媒體展開激烈競爭,再加上有關部門的把關,權威媒體的報道質量都能有相當保障,也是推動A股健康的重要力量。
此前一直有人呼吁,修訂《公司法》,賦予新聞媒體旁聽采訪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的權利,甚至賦予媒體記者與股東基本相同的質詢權、即有權向董監高提問;筆者對這個呼吁是比較認同的,也就是說即便記者未持1股,也應有權參加股東大會。事實上,并非所有上市公司都懼怕媒體監督,有些上市公司就敞開胸襟,歡迎記者參加股東大會。
所有上市公司都向媒體開放股東大會,這沒有什么值得擔心的。首先,為維護信息公平披露原則,股東大會并不允許董監高披露內幕信息,由此,記者參會也不會導致內幕信息泄露或加劇。其次,如果有記者對股東大會報道失實、或夸大其詞,甚至敲詐上市公司,宣傳部門、證監部門、公安等執法部門可對其采取處罰措施,另外投資者、市場也會對其用腳投票。
總之,只要新聞媒體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對證券市場事件發出高質量的新聞報道,這樣的媒體監督就值得鼓勵,A股市場的健康也可以更早到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