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一則二審判決書,揭露了一起交通銀行信用卡中心與平安財險的保險合同糾紛案。
2015年9月1日,交行信用卡中心與平安財險上海分公司簽訂了一份信用卡保險服務合作協議,并隨后兩次順延續約,最終延期至2018年8月31日。合同約定,交行信用卡中心作為投保人,為其持卡人投保包括交通工具延誤險等保險產品。
此后由于交行方面航延險報案量激增、賠付情況持續惡化,平安財險要求漲價。但雙方未能達成一致,平安財險便終止了合作協議。對此,交行信用卡中心不予認可,認為平安財險上海分公司應繼續履行直至合同到期。
多次溝通無果后,雙方分別向法院提起訴訟。其中,交行信用卡中心要求判決平安財險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280萬。但一審法院并未支持交行信用卡中心的全部主張,認為雙方均有瑕疵。對此,交行信用卡中心繼續提起上訴,但被二審法院駁回。
從精誠合作到反目成仇,這對昔日的合作伙伴之間到底發生了什么?哪一方在履約過程中,構成了根本性違約?涉案雙方的訴請,是否具備足夠的依據?
平安財險為何終止合作?
事情追溯到2015年9月1日,交行信用卡中心與平安財險上海分公司為太平洋白金信用卡主卡或附屬卡的持卡人及其他相關人員投保而簽訂《交通銀行太平洋白金信用卡保險服務合作協議》(以下簡稱“主協議”)。隨后分別于2016年8月18日、2017年6月14日兩次順延續約至有效期2018年8月31日。
然而就在第二次續約后不久,平安財險公司于2017年9月4日向交行卡中心發出《聲明函》提出終止合作。
由此,交行信用卡陷入產品權益兌現困境,也直接點燃了雙方鬧上法庭的導火索。
據主協議約定,交行信用卡中心有權監督平安財險公司向持卡人提供保險服務的過程、驗收保險理賠工作,且有義務以其發行的并且已激活的白金卡主卡和附屬卡持卡人數量,按照梯度價格向平安財險公司支付保險費;平安財險公司有權按合同規定要求交行信用卡中心按期付款,且有義務按照合作雙方的約定向該信用卡中心的持卡人提供保險服務。
雙方前兩年的合作都算愉快,為何在第二次續約后不久,平安財險公司主動提出要終止合作呢?
平安財險稱,稱近一年來,案件量急劇增加、賠付情況持續惡化,繼續履行白金卡權益中的航班延誤責任方案將對平安財險顯失公平,要求調整保險方案。
平安財險明確提出,若交行信用卡中心不接受,雙方將于2017年10月6日起終止合作。后因交行信用卡中心不同意解除合同,故保險公司單方宣布解除合同。
歸根到底,是“錢”的問題沒談攏。
昔日伙伴“反目成仇”
面對合作伙伴的突然變卦,交行信用卡中心認為,平安財險應繼續履行直至合同到期。
2017年9月29日,交行信用卡中心在給平安財險的《回復函》中認為,其修改承保條件的要求沒有任何合同和法律依據,平安財險應繼續履行直至合同到期,并向其發出《公函》稱平安財險的行為屬于嚴重違約行為,若其擅自單方解除本合同,將嚴重損害交行信用卡中心持卡人合法權益,并可能造成大規??驮V甚至引發群體性事件和重大輿情。
2017年10月26日,因交行信用卡中心尚未支付5月至7月期間的服務費,平安財險公司通過郵件向其進行了催收。
幾天后,平安財險再次向其發送郵件稱,公司已在保留合同解除權、擱置爭議的前提下暫時恢復10月6日以后案件的理賠工作,在交行信用卡中心增補保費200萬元補貼該公司運營等基礎成本的前提下,平安財險同意將該項目由2017年10月6日繼續承保至2017年12月31日。
同時,對于交行信用卡中心提出的履行2018年合同內容的增補保費的補充方案,平安財險公司稱若交行信用卡中心增補保費4,000萬元,其同意將該項目由2018年1月1日繼續承保至2018年8月31日。
2017年11月8日,交行信用卡中心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平安財險公司繼續完整履行涉案主協議和補充協議,后因故撤訴。12月6日,平安財險提起訴訟,請求解除涉案合同。
至此,昔日合作伙伴終究還是反目,鬧上了法庭。
拒增保費,交行信用卡中心覓得下家
對于平安財險公司提出的增補保費要求,交行信用卡中心并不認同。
2018年3月28日,交行信用卡中心向平安財險發出《公函》聲明,自己已經支付主協議和補充協議項下發生的2017年5-7月保費388.5萬元,鑒于平安財險公司已于2017年9月4日單方違約通知解除合同并且于2017年10月6日單方停止履行合同,如果平安財險公司在收到本函后二日內未書面答復繼續履約,交行信用卡中心將引入新保險服務商承擔相關保險責任。
很快,交行信用卡中心覓得下一個合作伙伴。2018年3月31日,交行信用卡中心與案外人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保險公司”)簽訂《交通銀行太平洋白金信用卡保險服務合作協議》,并于當年6月28日,向太平洋保險公司支付保費499.7萬元,10月16日,再次向其支付保費767.4萬元。
同時經審計,截至2018年8月31日,交行卡中心自行墊付因航班延誤導致的理賠款金額共計約297萬元。
各打50大板,法院:雙方均存在瑕疵行為
此次糾紛的爭議焦點為,雙方在履行主協議和兩份補充協議過程中,到底是哪方構成根本性違約?以及交行信用卡中心主張的訴請是否有依據?
法院認為,保險合同的根本目的是承保不確定風險,平安財險公司提出的案件數量增加、賠款總金額已遠超可預估范圍屬于合理的商業風險,而非情勢變更,合同解除理由不成立。故其單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行為缺乏依據且不影響合同的繼續履行。
同時,交行信用卡中心在履行涉案合同過程中亦存在未按約定支付合同價款的行為,但之后補繳了價款,平安財險公司雖然履行了催繳義務,但并未按合同約定條件提出解約,因此交行信用卡中心逾期支付合同價款的行為亦不影響合同的繼續履行。
所以,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雖然雙方都存在瑕疵行為,但都不影響合同的履行,故均不構成根本性違約。同時,在此前提下,交行信用卡中心主張的保險金賠付墊付款確實具有合同依據。
關于墊付款具體金額的確定,法院判定涉案合同實際上已無法繼續履行,該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日期確定為交行信用卡中心主張權利之日,即2018年3月31日。一審法院確認,出險日至2018年3月31日止,交行信用卡中心墊付理賠款共計257.8萬元。
一審判決顯示,平安財險上海分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十日內支付交行信用卡中心保險金理賠墊付款257.83萬元;同時,駁回交行信用卡中心的主張索賠的運營費、聲譽以及新舊保險商保險費差額損失請求。案件受理費9.86萬元,由交行信用卡中心負擔7.12萬元,平安財險上海分公司負擔2.74萬元。
對此,交行信用卡中心不服一審結果提起上訴。二審判決書顯示,上海金融法院維持一審原判,駁回原告上訴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