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山檢察
義蓬街道春園村原村民委員會委員、經濟聯合社董事朱銳鋒涉嫌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一案,經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于2020年2月4日向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起訴書指控,2014年1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朱銳鋒在擔任義蓬街道春園村經聯社董事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金收繳工作過程中,擅自將部分資金存現至其個人賬戶;2017年11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朱銳鋒在擔任該村村民委員會委員、經濟聯合社董事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擅自將該村因征地拆遷,在失地農民養老安置指標分配過程中產生的部分資金存現至其個人賬戶。經查,上述資金被其用于購買理財產品、購買股票進行營利活動等。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朱銳鋒作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其他行政管理工作過程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同時,作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村集體資金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上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依法以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追究被告人朱銳鋒的刑事責任。
案件正在法院審理中。
來源:第四檢察部
編輯: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