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羈押9778天后,8月4日下午4時,江西省高院對27年前張玉環故意殺童案公開宣判。江西高院認為,原審認定張玉環殺死兩名兒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根據疑罪從無的原則,不能對張玉環定罪,依法改判其無罪。
1993年10月,江西省南昌市進賢縣張家村,兩名失蹤的男童被發現浮尸于當地的一個小水庫中。兩天后,時年26年的村民張玉環被警方鎖定為嫌疑人。1995年1月,南昌市中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張玉環死緩,江西省高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回重審。
6年后的2001年,南昌市中院再次判處張玉環死緩。張玉環本人始終堅決否認殺人,稱在刑訊逼供之下作出有罪供述。
經多年申訴后,2019年3月,江西省高院決定對張玉環故意殺人一案進行再審。今年7月9日,在張玉環被羈押26年8個月后,該案在江西省高院開庭再審。
江西高院認為,除張玉環有罪供述外,本案沒有直接證據證明張玉環殺人,而張玉環本人的有罪供述亦缺乏穩定性、真實性存疑,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宣判后,審判長告知張玉環,可依法申請國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