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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居客了解到,2月5日長春省直住房公積金管理分中心對部分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及提取政策進行適當調整,此次調整將于2020年2月17日開始實行。此次調整變化與1月22日下發的長春市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無異。
主要是以下幾點:
1、申請公積金貸款,必須連續、足額繳存12個月(含)以上。(收緊公積金貸款條件)
2、申請額度在不超過單筆貸款最高額度的前提下,首次貸款,可借款余額之和的20倍;第2次貸款的,可借款余額之和的10倍。(公積金貸款額度增加,首貸、二貸額度不一樣)
3、第2次申請公積金貸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購房款總額的50%。(增加對二貸首付款比例的要求)
4、停止3次及以上公積金貸款。(公積金貸款以后只能用2次,第二次申請貸款需在第一次貸款結清后滿2年才可再次申請)
5、取消以下幾種提取政策:公積金貸款首付款提取、重大疾病、低保家庭子女考取大學以及家庭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的民生類提取。(租房、商貸購房、全款購房是可以進行公積金提取的,且每年可提取一次,購房提取的金額不能超過當年貸款的還款額,租住商品房提取金額為15000元/年,租住長春市公共租賃住房,提取金額合計不得超過交納租金總額。)
此外,詳細說明了2020年2月16日前(包括2月16日)已發放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且符合中心首付款提取條件的繳存職工仍可提取住房公積金貸款首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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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本次調整正文:
各繳存單位及職工:
為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惠民生促發展作用,保證住房公積金專款專用,全面落實“同城同政”要求,現就中心現行部分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及提取政策進行適當調整,具體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調整
(一)申請公積金貸款的,應當具備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12個月(含)以上的貸款條件;
(二)公積金貸款可申請額度在不超過單筆貸款最高額度的前提下,首次貸款的,為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余額之和的20倍;第2次貸款的,為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余額之和的10倍;
(三)第2次申請公積金貸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購房款總額的50%;
(四) 停止3次及以上公積金貸款。
二、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調整
(一)取消公積金貸款首付款提取政策,2020年2月16日前(包括2月16日)已發放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且符合中心首付款提取條件的繳存職工仍可提取住房公積金貸款首付款;
(二)取消重大疾病、低保家庭子女考取大學以及家庭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的民生類提取政策;
(三)允許職工家庭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費用。
本通知自2020年2月17日起施行,通知內容由中心負責解釋。
特此通知。
長春省直住房公積金管理分中心
2020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