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河南省高院作出國家賠償決定,賠償吳春紅262萬余元,并向吳春紅賠禮道歉,駁回其他賠償請求。6日,吳春紅女兒吳莉莉表示,精神賠償數額太低,將與父親商量申請復議。
2004年,河南民權縣周崗村兩名孩童“毒鼠強”中毒,造成一死一傷,吳春紅被認定為兇手,被三次判處死緩、一次判處無期徒刑。
今年4月1日,關押16年后,吳春紅被改判無罪獲釋。回家后,吳春紅向河南高院遞交國家賠償申請書等材料,申請賠償其人身自由賠償金972萬余元、精神損失費500萬元、誤工費和補償費200萬元、相關醫療費用200萬元及傷殘賠償金(具體金額待傷殘等級鑒定后計算)。
8月5日,河南高院作出國家賠償決定,賠償吳春紅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194萬余元、精神損害撫慰金68萬元,并向吳春紅賠禮道歉,但其他費用不屬于該院賠償義務范圍,故不予以支持。
8月6日,吳春紅女兒吳莉莉告訴新京報記者,因精神賠償數額太低,將跟父親商量申請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