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4月8日訊 深交所7日發布關于對山東東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ST東海洋”證券代碼:002086)及相關當事人給予公開譴責處分的決定。經查明,ST東海洋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2019年10月29日,ST東海洋披露《2019年第三季度報告》,預計2019年度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以下簡稱“凈利潤”)為2,000萬元至5,000萬元。2020年2月29日,ST東海洋披露《2019年度業績快報》,預計2019年度凈利潤為-5.53億元。
ST東海洋《2019年第三季度報告》與《2019年度業績快報》對2019年度凈利潤預計差異大,且盈虧性質發生變化,ST東海洋未按規定及時披露2019年度業績預告修正公告。
深交所指出,ST東海洋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第1.4條、第2.1條、第11.3.3條的規定。ST東海洋董事長兼總經理車軾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3.1.5條、第3.1.6條和深交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1.3條、第3.1.1條、第3.1.2條、第3.7.2條的規定,對ST東海洋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
ST東海洋財務總監于雁冰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3.1.5條和本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1.3條、第3.1.1條、第3.1.2條、第3.7.2條的規定,對ST東海洋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依據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7.2條、第17.3條和深交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公開譴責標準》第五條的規定,深交所決定:對ST東海洋及董事長兼總經理車軾、財務總監于雁冰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
值得注意的是,這已經是36個月內,ST東海洋第二次被公開譴責。2019年6月4日,ST東海洋因控股股東非經營性資金占用和違規擔保事項被公開譴責。根據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個月內累計受到深交所三次公開譴責的,深交所有權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然而,ST東海洋的問題還不只這些,今年的3月31日,ST東海洋以及董事長兼總經理車軾、財務總監于雁冰因違規擔保問題被通報批評。3月10日,ST東海洋董事長車軾因存在違規減持等問題被通報批評。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第1.4條: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有關各方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和本所發布的細則、指引、通知、辦法、備忘錄等相關規定(以下簡稱“本所其他相關規定”)。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第2.1條: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以及本所發布的細則、指引和通知等相關規定,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第2.2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不能保證披露的信息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的,應當在公告中作出相應聲明并說明理由。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第11.3.3條:上市公司應當合理、謹慎、客觀、準確地披露業績預告。公司披露業績預告后,又預計本期業績與已披露的業績預告差異較大的,應當按本所的相關規定及時披露業績預告修正公告。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山東東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給予公開譴責處分的決定
當事人:
山東東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東省煙臺市萊山區澳柯瑪大街18號;
車軾,山東東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
于雁冰,山東東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財務總監。
經查明,山東東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T東海洋”)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2019年10月29日,ST東海洋披露《2019年第三季度報告》,預計2019年度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以下簡稱“凈利潤”)為2,000萬元至5,000萬元。2020年2月29日,ST東海洋披露《2019年度業績快報》,預計2019年度凈利潤為-5.53億元。
ST東海洋《2019年第三季度報告》與《2019年度業績快報》對2019年度凈利潤預計差異大,且盈虧性質發生變化,ST東海洋未按規定及時披露2019年度業績預告修正公告。ST東海洋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第1.4條、第2.1條、第11.3.3條的規定。ST東海洋董事長兼總經理車軾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3.1.5條、第3.1.6條和本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1.3條、第3.1.1條、第3.1.2條、第3.7.2條的規定,對ST東海洋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
ST東海洋財務總監于雁冰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3.1.5條和本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1.3條、第3.1.1條、第3.1.2條、第3.7.2條的規定,對ST東海洋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依據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7.2條、第17.3條和本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公開譴責標準》第五條的規定,經本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通過,本所作出如下處分決定:
一、對山東東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
二、對山東東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車軾、財務總監于雁冰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
山東東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車軾、于雁冰如對本所作出的紀律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紀律處分決定書之日起的十五個交易日內向本所申請復核。復核申請應當統一由ST東海洋通過本所上市公司業務專區提交,或者通過郵寄或者現場遞交方式提交給本所指定聯系人(曹女士,電話:0755-88668399)。
對于山東東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的上述違規行為及本所給予的處分,本所將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并向社會公開。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20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