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州市增城區警方公布,在智慧新警務技術的協助下,轟動一時的“梅姨”等人拐賣多名兒童一案中,申軍良15年來堅持不懈尋找的被拐兒子申某終于找到了!目前申軍良的兒子已向警方表示,要求和父親回家。
15年等待,終于迎來了團圓,我們由衷為這家人感到高興。而找到兒子之后,緊接著一個問題是,申軍良一家這些年所受到的傷害,該如何補償?
此前,在一審中,申軍良夫妻向五位人販子共主張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和精神撫慰金300萬元。但一審法院并未支持申軍良夫妻的賠償請求。其中一個理由是,申軍良并非拐賣兒童案中的被害人,不具有主張賠償的訴訟主體資格。
我研究了被拐兒童的父母能否獲得司法救濟的問題,驚訝地發現,2011年來公開查詢到的刑事案件判決中,均無支持被拐兒童父母賠償請求的案例。但在我看來,這不僅反常識,也與法律規定不符。
首先,根據法律規定,被拐父母應具有刑法上的被害人資格。拐賣兒童案件中,除了被拐兒童是被害人外,其父母也應認定為被害人,因為父母的撫養權受到了侵害。
而根據刑法,拐賣兒童罪屬于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除了兒童自身的人身自由和被撫養權受到侵犯,父母對于小孩的親權也明顯受到了侵犯。
所以,拐賣兒童案件中,兒童和父母應同時被列為被害人。如果被拐兒童的父母不能認定為被害人,就等于說父母對于孩子的親權不受刑法保護。
其次,將被拐兒童父母認定為拐賣兒童案中的被害人后,父母應獲得相應賠償。
父母為尋找被拐兒童,耽誤了工作,并支出了差旅費,在一般侵權案件中,這些損失都被納入侵權賠償范圍,同時還可支持親權受損而導致的精神損害賠償。
雖然刑法通過對被告人處以刑罰的方式彌補被害人的精神損害,因此不再另行處以經濟賠償。但刑附民案件中,除被拐兒童父母的精神損失可不支持外,仍可支持誤工費和尋子的差旅費。
因此,尋人行為合法、合情、合理,司法救濟缺不得,人販子應當對被拐兒童的父母承擔相應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