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4月13日訊 浙江證監局近日發布關于對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簡稱天健會計所)及注冊會計師趙麗、金東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經查,天健會計所及注冊會計師趙麗、金東偉在執業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杭可科技 證券代碼:688006)IPO審計項目(報告文書:天健審(2019)138號)存在以下問題:
一、未披露暫停執行合同情況且披露的收款進度與實際不符
2018年12月,公司暫停比克動力第四期項目合同。2018年底實際收款100萬元,期后收款1500萬元,合計1600萬元,收款比例15%。你們于2019年5月5日向上交所提交的《關于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申請文件的審核問詢函的回復》(天健函〔2019〕377號),披露比克動力第四期項目合同的履行進度為“未發貨,已收款30%”,與實際情況不符。
二、未充分披露應收票據到期無法承兌的風險,且未采取進一步的審計程序
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公司向比克動力共退回12筆無法承兌的商業承兌匯票,涉及金額11,692.7萬元。你們了解到上述事實,但未充分評估相關風險,未執行進一步的審計程序,未在《關于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申請文件的審核問詢函的回復》(天健函〔2019〕377號)中披露。
上述行為違反了《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證監會令第153號)第七條的相關規定。按照《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第七十四條的有關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兩名簽字注冊會計師趙麗、金東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中國網財經梳理發現,天健會計所已連續兩個月收到警示函。3月6日,天健會計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張云鶴、李雯宇因在執業廣東中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鈺科技 證券代碼:832485)2014年度年報審計項目中存在3宗違規而被廣東證監局出具警示函。
《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第七條: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嚴格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和行業自律規范,審慎履行職責,作出專業判斷與認定,并對招股說明書中與其專業職責有關的內容及其所出具的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執業人員應當對與本專業相關的業務事項履行特別注意義務,對其他業務事項履行普通注意義務,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第七十四條: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存在以下情形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視情節輕重,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1年內不接受相關單位及其責任人員出具的與注冊申請有關的文件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可以同時采取3個月到1年內不接受相關單位及其責任人員出具的發行證券專項文件的監管措施:
(一)制作或者出具的文件不齊備或者不符合要求;
(二)擅自改動注冊申請文件、信息披露資料或者其他已提交文件;
(三)注冊申請文件或者信息披露資料存在相互矛盾或者同一事實表述不一致且有實質性差異;
(四)文件披露的內容表述不清,邏輯混亂,嚴重影響投資者理解;
(五)未及時報告或者未及時披露重大事項。
發行人存在前款規定情形的,中國證監會可視情節輕重,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6個月至1年內不接受發行人公開發行證券相關文件的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冊會計師趙麗、金東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趙麗、金東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有關規定,我局對你們執業的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IPO審計項目(報告文書:天健審(2019)138號)進行了專項檢查。經查,你們在執業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未披露暫停執行合同情況且披露的收款進度與實際不符
2018年12月,公司暫停比克動力第四期項目合同。2018年底實際收款100萬元,期后收款1500萬元,合計1600萬元,收款比例15%。你們于2019年5月5日向上交所提交的《關于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申請文件的審核問詢函的回復》(天健函〔2019〕377號),披露比克動力第四期項目合同的履行進度為“未發貨,已收款30%”,與實際情況不符。
二、未充分披露應收票據到期無法承兌的風險,且未采取進一步的審計程序
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公司向比克動力共退回12筆無法承兌的商業承兌匯票,涉及金額11,692.7萬元。你們了解到上述事實,但未充分評估相關風險,未執行進一步的審計程序,未在《關于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申請文件的審核問詢函的回復》(天健函〔2019〕377號)中披露。
上述行為違反了《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證監會令第153號)第七條的相關規定。按照《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第七十四條的有關規定,我局決定對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兩名簽字注冊會計師趙麗、金東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你們應嚴格遵照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規定,及時加強質量控制,確保審計執業質量。你所應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我局報送整改報告。整改報告應同時抄送證監會會計部。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20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