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李明全 金融法律評論與實務
2020年初始,始料未及的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暴發,將給建筑安裝企業帶來的巨大的困難與挑戰。
突發疫情完全打亂了全國經濟前進的步伐,打亂了各個單位節后的生產經營計劃,從對疫情倉促應對到慢慢轉入有組織有秩序計劃應對,疫情擾亂了人、財、物的生產、調配與供應,對各行各業影響深遠。對建安企業而言,疫情打亂了各個項目春節后的施工組織設計,更有可能影響到全年的生產經營,特別將在工期、勞務管理、物料價格等方面直接影響建安的成本,并間接影響合同的履行與經營收益,壓力巨大。
本文擬從法律規定、行業示范文本規范出發,結合此次疫情后出臺的規范與疫情實情,從專業的角度,嘗試對疫情之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之下建安企業的復工組織和索賠(廣義),著重從工期、經濟補償簽證方面可能出現的問題進行分析、思考、建議,以供參考。關于勞務、工資等其他方面,相關文章已充分闡述,建議另行分享,恕不涉及。
一、工程復工
(一)復工的規范與條件
受假期延長、復工延遲、防疫隔離、勞工招聘等綜合影響,新年的項目在春節假期停工之后,復工延遲,何時恢復到節前施工常態更是難予預測,這是普遍存在的問題,政府管理部門亦將出臺行業的引導,我們建議:
1、遵守項目屬地政府的復工規范
疫情下,各地政府紛紛出臺一系列防控疫情的號令,這些規范是適用所有行業的,行業主管部門據此亦會出臺針對建設工程的規范,對建設工程開工疫情下的施工管理各方面,包括復工時間等方面進行規范,這些屬地規范,是首先應當遵守的。
2、核查實質復工條件
疫情之下,管理從嚴,對項目工地在疫情影響之后,是否具備重新開工的條件,施工單位應以高于疫情前的日常標準嚴格要求自己。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1)足夠的熟練人員到位
受疫情影響首當其沖的是勞務,所有的施工組織都離開不開勞務人員。節后疫情之下,存在原勞務人員無法返工或準時返工,勞務分包企業無法再向項目工地提供滿足約定要求的足夠的、熟練的勞務人員,特別是來自于湖北等重災區的勞務人員。建安企業按規范和工期要求必須快速補充招聘勞務或更換勞務分包協作單位,足夠的熟練人員到位,是復工的首要實質條件。
(2)足夠的符合規范的材料設備
凡施工必需要相應的材料和設備。受疫情影響,上至政府,下至各個企業,甚至社區、村委會、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都在采取各種管控措施,造成有的道路封閉,有些企業停產,物流的恢復也存在階段性的復蘇。故在開工前要與原材料供應商確認原合同的履約前景。各地受疫情影響的程度不同,恢復生產的情況、
庫存亦有所不同,有些地區的材料設備供應商的履約供應不能滿足或部分不能滿足要求的,要及時聯絡變更合同,受疫情影響嚴重的A地區不能滿足供應的材料商可以更換或部分更換成B、C地區受影響較小的供應商替代。
(3)施工管理人員滿足合同、規范要求
項目開工前,要對項目管理人員的返工情況須進行落實,了解是否存在感染新冠病情、疑似、隔離等情況,對于部分管理人員無法及時到位無法滿足項目要求的,要及時調整人員,或調整復工范圍。
(4)其他規范條件
除疫情下特殊的情況變化需要核查的條件外,其他通常的條件,如施工圖紙、道路、政府手續是否符合施工要求,應一并考慮。
3、與發包人溝通確定復工時間
復工不是單方面的,疫情對施工方產生影響,同樣對發包方也將產生影響,疫情將影響社會的購買力、資金的充足率等與項目各方千絲萬縷的方方面面,因此,建安企業在評價、補充自己復工條件的同時,還須同時與發包人進行充分的溝通,了解發包人的新思考、新情況,以及監理人、設計方的狀況,只有配合復工的各方均具備復工條件,復工才是順遂的,才能得到各方認可無爭議。
4、暫緩復工或分期復工
我們注意到,極有可能存在以下的情況,將在一定和程度上影響項目的全面的復工:
(1)人員感染新冠肺炎影響的風險
在疫情完全可控或防疫完勝之前,難保項目工地的工人中不存在被感染的情況,若項目工地全面復工,人員全部到位后,出現人員確診或疑似感染的情況下,相關人員將被隔離,甚至項目工地可能被要求全面停工,面臨損失與追責。
(2)防疫物資的不足影響施工的風險
在疫情完全可控或防疫完勝之前,各項人材機資源的供應都有很多約束條件,甚至口罩等防護用品的提供都是一件很有難度的事情,醫院的防護用品都不足,如果工地開工,要短時間內采購到足夠的防護用品也將是很困難的事,而防疫的規范要求近期仍必須要戴口罩,口罩佩帶不足也將影響全面的復工。
我們建議:在近期項目工地復工風險比較高的情況下,建安企業應與發包、監理各方充分溝通、協商,建議暫緩復工,或采取局部復工、機械施工先行等方法,視相關情況再逐步調增人員、調增施工量,全面復工。
(二)復工后的防疫要求
各行各業均應響應并遵守當前的防疫要求,因此,遵守屬地政府的防疫規范是項目工地復工后的管理義務。我們認為,建安企業應遵守項目屬地政府的強制性防疫規范規定,并著力于以下事項落實到位:
1、成立疫情防控協調機制
發包人、施工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專業分包單位、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建立防控協商組織和機制,明確相關的責任人。工程相關責任人要保持與屬地政府防控部門的密切聯系,隨時了解和反映相關情況,申報相關材料和數據。
2、配備專職衛生員負責疫情防控管理
建安企業應配備足夠的專職衛生員,負責監測體溫、通風消毒、發放并監督使用個人防護用品、宣傳教育等。新進場勞務人員必須實施14日的監督性醫學觀察,由專職衛生員早晚監測體溫和身體狀況,并做好記錄。監督性醫學觀察期間,無特殊情況,原則上不得離開施工現場和生活區、辦公區。任何時候,一旦發現有發熱、乏力、干咳等癥狀,須立即報告屬地政府相關部門,并按要求就診。
在工人住宿、飲食、生活等各個方面,都要按照相關的疫情防控要求進行布置和管理。每天對管理人員和勞務人員進行不少于兩次的體溫監測,并做好記錄。做好日常消毒、生活垃圾處置、廁所清掃。做好物資保障和防疫培訓。
3、強化外來人員防控、管控
對于已登記管理人員和勞務人員以外的人員,確需臨時進入施工現場和生活區、辦公區的,應指定專人進行接待,詢問有關情況、檢查身體狀況和個人防護情況,進行登記,經允許后方可進入,并監督其及時離開。
4、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建安企業應建立應急處理工作機制,明確相應的流程和制度,一旦發現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疑似病人、確診病人及密切接觸者,建安企業應立即按照有關規定,配合衛生健康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做好排查、隔離治療和居家觀察等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資金保障,嚴格遵從有關部門和機構的指導,配合做好相關后續管理工作。
* 其實,關于本節所談及的開工,廣義上講也屬于工期的一部分內容,雖為清楚起見單獨分出論述,但下文所述之工期的相關觀點亦適用于關于開工問題的處理。
二、順延工期
(一)申請工期順延的理由
如期按質完工是建設工程合同項下建安企業的首要義務,但2020年疫情之下,建安企業不可避免地必然導致工期的延誤。作為承包人,在出現疫情之后,首要解決的問題就是申請工期順延,避免承擔工期延誤的違約責任。
能否申請工期順延?它必然涉及到不可抗力與情勢變更的理解與適用: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訂立時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今年的疫情是否構成不可抗力,分解如下:
(1)合同約定瘟疫為不可抗力
規范的合同均有約定不可抗力條款,它是指在合同訂立后發生當事人在訂合同時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約履行合同時,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違約責任的條款。一般情況下,它都是通用(格式)條款形式出現,但在專用條款或具體的合同中,合同各方還可以有針對性地進行補充約定,包括范圍、索賠程序等等。
如果合同雙方使用的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簡稱《示范文本》),那么,根據《示范文本》通用條款第17.1條之約定, 瘟疫(流行性傳染病)屬于不可抗力的范圍,并約定了發生此種情形時的處理程序和風險分擔原則。因此,如果合同雙方簽署的是《示范文本》,則本次疫情被認定為不可抗力具備合同基礎。
(2)合同未約定瘟疫為不可抗力
如果合同雙方未將流行性傳染病約定為不可抗力,或者雙方直接約定流行性傳染病不屬于不可抗力范圍,嚴格意義來講屬于有瑕疵的合同或條款,國際常用的FIDIC合同條件亦未將“瘟疫”明確列為不可抗力的一種,一些使用自行編制合同的工程項目也可能存在類似定義不明的情況。學理和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若合同中未約定不可抗力條款或遺漏不可抗力事項或將某一事項排除在不可抗力范圍之外,并不影響直接援用法律規定適用于具體案情,不可抗力作為免責條款屬于強制性規范,當事人不得約定將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責事由之外。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本次疫情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可能預見的事件;本次疫情的發生系承包人不可能控制的客觀原因所致,承包人對事件的發生在主觀上力所不能及,既不可能存在故意或過失,主觀上更不能阻卻其發生;疫情發生之后造成的延遲復工以及復工所需要勞務、材料、機械等配合力量深受防疫措施的重大影響,并非建安企業自身努力可以克服。
本次疫情所受到政府的強烈防疫干預,是政府的職責所在,從行政管理的角度出發,積極防疫、控制疫情以消除隱患仍是當前政府的首要任務,多地已對企業復工時間都有明確要求,有的地方政府甚至要求需經過政府審核批準后才能復工,這些規范建安企業同樣必須遵守。在我國,政府禁令、禁運及政府行為等通常可考慮歸入不可抗力事件范圍。
因此,我們傾向于認為,此次疫情應可認定為不可抗力。
(3)相關部門對本次疫情的表述與定性可援引使用
目前的疫情還在蔓延,對人民的生活造成重大影響,且引發了國外一些機構和國家的擔心,甚至一些國家已經采取了一些針對中國的禁航等措施,現國內的一些機構已經對此次疫情進行了表述并定性為不可抗力。如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就在有關通知中聲明,其可以為相關單位出具不可抗力證明。有些省份之市場監督管理局在相關通告中直接定義本次疫情為不可抗力。
相關部門的認定雖并不當然地直接被爭議裁決機構引用認定為不可抗力,但仍不失為建安企業申請認定為不可抗力的重要事實憑據。
2、情勢變更
情勢變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民法典(草案)》第533條已吸收),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情勢變更,致簽署合同時所依據或可預見之客觀基礎發生動搖或喪失,若繼續依約履行合同顯失公平或合同目的難以實現,得以允許請求裁決機構變更合同內容或者解除合同一項特殊規定。
情勢變更在有些方面和不可抗力是一致的,如對于構成履行合同障礙的事由,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和發生時無法防止,而且雙方均無過錯等。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
(1)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并不要求合同無法履行,情勢變更后合同即使仍然處于能夠履行的狀態,但如果履行合同過于艱難,或者需要付出高昂的代價,其結果與訂立合同時的目的相違背,按原合同履行必然導致顯失公平;
(2)當事人主張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必須請求法院裁判,而不能在通知對方當事人后當然地導致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3)不可抗力包含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層含義,而情勢變更只是因不能預見的事由引起合同基礎發生重大變化,這種不能預見事由不限于不可抗力,還包括意外事故及其他事由等。
我們認為,疫情之下,在具體解決問題時,是適用不可抗力,還是退而求其次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的情形,仍應當根據項目工地所在地區不同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此次疫情之前簽署的合同,現疫情及非同一般的防控,顯然屬于在訂立合同時所無法預見;此次疫情影響巨大,對施工項目的工期、人員安排、材料設備的采購等都將產生非常不利的影響,這些不利影響不可能屬于正常的商業風險范疇,若不作變更,對建安企業明顯不公。
* 需要提醒讀者注意的是,根據之前“非典”期間的個別案例,有些法官認為“非典”屬于應適用情勢變更原則調整合同約定的情形。極個別案例認為“非典”既不屬于不可抗力,也不能適用情事變更原則。相較之,此次疫情、范圍及防控措施均有別于當時,應當更準確分析。
承上,建安企業可以依據項目實情依約、依法適用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申請順延工期: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之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建安企業因為此次疫情影響,不能按照原定時間進行復工的,有權根據合同約定向發包人或監理人申請順延工期。
2、若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因本次疫情對建安企業造成明顯不公平的影響,建安企業亦可要求變更合同關于工期的約定,相應的順延工期。當然,除非雙方協商達成一致,建安企業主張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必須請求裁決機構裁判,而不能當然地變更合同約定的工期。
(二)申請工期順延的程序
在適用情勢變更原則情況下,需要向裁決機構請求,涉及導入相關的訴訟和仲裁程序,本文不再涉及。我們僅對不可抗力情況下建安企業申請工期順延的程序解讀如下:
在發生不可抗力情況下,建安企業應該按照合同約定提出相關主張,合同未約定的可以參照《示范文本》進行處理。
1、不可抗力的通知
建安企業應當在此次疫情發生后,立即通知發包人和監理人,書面說明此次不可抗力對其造成的具體影響,尤其是對原定工期和后續工期造成的影響,實事求是地提出相應的工期順延的申請。建安企業若未發出相關通知,建議立即發出。
現在,疫情仍在持續,建安企業應根據具體情況向監理、發包人提交中間報告,建議根據政府相關通知及本企業的具體情況來確定提交中間報告的次數、時間和內容,凡是發生對工程施工產生重大影響的情況均應相應提交。在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28天內應提交最終報告及有關資料,明確具體的順延要求。疫情的結束建議以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的相關文件為準,亦可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疫情對項目施工不再存在較大影響時,亦應視為不可抗力事件已結束。
2、提供必要的證明
由于此次疫情是公知事件,就疫情的發生和具體情況非常容易舉證;建安企業較難的點在于對本次疫情對項目施工造成的實際影響、損失和量化進行充分的關聯舉證。
*仍應當積極采取避免和減少工期延誤的措施:在本次疫情作為不可抗力的情況下,建安企業有權申請順延工期,但此申請并不當然免除建安企業積極采取措施避免工期的進一步延誤的義務。這些措施視項目情況而定,可能包括:在勞務分包企業的勞務工人主要來源于湖北省疫情重區,不能及時派出足夠勞務人員的情況下,積極協調其他地區的勞務分包企業補充相關勞務人員;在原材料設備供應商受影響難以及時供貨情況下,積極尋找可替代的供應商;與發包人協商更換相關感染管理人員;論證相應的趕工技術措施,經監理、發包人同意后實施。必須注意的是建安企業在采取上述措施時,應保留相關的往來文件等證據材料,并及時通知監理、發包人。
(三)申請順延的期間
法定的春節假期后,工期順延可以分兩個時間段處理:
第一時間段是屬地政府主管部門明確要求不得復工的時間,這個時間段,建安企業顯然是有權要求順延工期的。
第二時間段是屬地政府允許復工之后的時間段,如何申請工期順延,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依規范,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因此,在屬地政府允許復工之后,建安企業是否仍然受疫情影響不能按時復工,或雖復工,但工程的實施仍然受到影響,進度遲緩。申請此時間段的工期順延,就需要提供充分的關聯性證據資料以證明該工程的實施仍受疫情的影響而無法復工或順利實施。這可以從現場受疫情影響不具備施工條件、材料設備無法供應、勞務人員受疫情影響無法或不愿意回工地上班等客觀事實方面進行關聯舉證。
三、經濟補償簽證
(一)停工費用
我國現行法律并沒有對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損失如何分擔作出具體規定,實務中一般按照合同約定結合實情兼顧公平原則處理。
1、通用條款約定的損失
以《示范文本》為例,在通用條款即給出了一般性的分擔原則: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擔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損失由合同當事人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各自承擔。不可抗力發生前已完成的工程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計量支付。17.3.2不可抗力導致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等后果,由合同當事人按以下原則承擔:
(1)永久工程、已運至施工現場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損壞,以及因工程損壞造成的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由發包人承擔;(2)承包人施工設備的損
壞由承包人承擔;(3)發包人和承包人承擔各自人員傷亡和財產的損失;(4)因不可抗力影響承包人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已經引起或將引起工期延誤的,應當順延工期,由此導致承包人停工的費用損失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擔,停工期間必須支付的工人工資由發包人承擔;(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將引起工期延誤,發包人要求趕工的,由此增加的趕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6)承包人在停工期間按照發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復工程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實務中的損失計算
但以上約定在實務上仍然存在難以針對性適用,不能完全涵蓋實踐中可能遇到的如下具體問題:
(1)停工損失項目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頒發的《建筑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建標[2013]44號)的規定,建筑安裝工程費按照費用構成要素劃分,包括:人工費、材料設備費、施工機具使用費、企業管理費、利潤、規費和稅金。其中:
人工費包括計時工資或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材料費包括材料原價、運雜費、運輸損耗費、采購及保管費;施工機具使用費包括施工作業所發生的施工機械、儀器儀表使用費或其租賃費;企業管理費是指建筑安裝企業組織施工生產和經營管理所需的費用,內容包括:管理人員工資、辦公費、差旅交通費、固定資產使用費、工具用具使用費、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費、勞動保護費、財務費等;利潤是指建安企業完成所承包工程獲得的盈利;規費是指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由省級政府和省級有關權力部門規定必須繳納或計取的費用,包括: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程排污費等;稅金是指增值稅等。
根據以上費用組成項目的規定,我們整理出以下可能涉及的停工費用:
人工費(勞務人員工資)、材料設備費(一般僅指需要采取特別保管或倉儲措施的材料設備中的保管或倉儲費用、周轉材料租賃費等)、施工機具費用(主要指其中的租賃費、折舊費等)、企業管理費(主要指其中的管理人員工資及相關費用,特殊情況下還包括財務費等費用)、規費(僅在實際發生時)、稅金(建安企業開具發票時需要交納)。
當然,不同項目處于不同的施工階段,工程內容亦不相同,涉及的停工費用也會有所區別。
(2)停工損失計算
根據法律規定和《示范文本》約定,我們傾向于認為,建安企業的停工費用損失應僅指其實際支出的直接損失(不包括間接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按其實際支出的費用計算:
勞務人員工資應按其在停工期間實際支出的未進入工程款計算的款項計算;材料設備中的特殊保管和倉儲費用,應按停工期間經發包人或監理人簽認的費用計算,周轉材料的租賃費按實際租賃費用計取;機械租賃費、折舊費等應按停工期間實際支出的租賃費或按規定計提的折舊費計算;作為臨時設施的活動板房、臨時占地等的費用,應按停工期間實際支出計算;企業管理費應僅計算停工期間建安企業發給本項目專屬管理人員的工資,如建安企業存在墊資等情況的,根據具體情況計算部分財務費用;規費和稅金按照實際發生計取,不計取利潤。
(3)停工費用分擔
此次疫情之下產生的停工損失各方均無過錯,故損失的處理宜按公平原則合理分擔,在停工費用明細經過監理工程師及發包人的審核和確認后,建議合同雙方協商解決。具體應該著重考慮以下因素酌情合理分擔:承包人利潤率、承包人虧損金額、發包人的承受能力、發包人的獲得情況、發包人的損失情況、承包人損失金額的大小、承包人的履約表現、損失大小占承包合同標的額的比例等。
(二)疫情增加費用
受疫情的影響,工程的施工成本可能將會在以下方面有所增加,從而導致利潤的縮減或虧損的發生,這些增加的成本如何分擔,仍然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1、因疫情防搶措施增加費用
如前所述,工程項目開復工后,必須采取政府主管部門要求的防控疫情措施,建安企業也應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采取防控疫情的具體措施,包括完善工地封閉措施、完善人員防控措施、日常監測監控等,這些措施均會導致費用的發生。
我們認為,這些防控措施一方面是為了執行政府主管部門的強制要求,另一方面也是為了減少和防止疫情對項目建設造成影響,此種費用是不論任何一家建安企業承建都須發生的,其性質類似于新增了一項非因承包人原因所導致的措施項目,且其受益方為發包人,因此,此項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更為合理。
2、因疫情導致的人材機價格上漲而增加的費用
受疫情影響,工程開工后,人材機價格必然上漲,由此增加的成本如何分擔:
(1)分析人材機價格上漲的原因。價格上漲是合理的市場行情波動,還是純粹因此次疫情所導致的,抑或其他原因?漲幅是否在合同約定調整幅度之外?需要分析透徹。建安企業欲主張調整合同價款,需要提供相關證據,證明相關的漲價系疫情所導致;
(2)合理溝通,要求適當分擔。即便漲價系疫情所致,作為不可抗力影響的結果,在合同沒有約定、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發包人是否有義務分擔
此種漲價損失,存在爭議。但建安企業若不申請則不可能得到索賠,索賠則必須充分論證、舉證。
我們建議:
(1)通常施工合同的調價條款(可調價格)會約定價格漲跌超過一定幅度的情況下,雙方可按照合同約定的調價方法調整合同價款,該條款的分析、援引即是索賠的依據之一;
(2)固定價格的合同,不隨價格漲跌而調整,此時宜考慮可適用情勢變更原則處理,如果價格漲幅嚴重超出建安企業預期,不屬于正常的商業風險了,可以考慮援引情勢變更原則,要求變更相應的價格條款;
(3)考慮按照公平原則講求由發包人適當部分承擔因漲價導致建安企業遭受的重大損失。
四、解約
解約是在遭遇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時法律賦予合同雙方的一項權利,此次疫情下,建安企業能否視情得以解約?分析如下:
(一)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是否成就
根據《示范文本》的約定,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無法履行連續超過84天或累計超過140天的,發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權解除合同。從當前疫情發展和防控的情況來看,84天應是不可能也是不期望的期間,此次疫情的影響難于達到解除合同的時間條件。
(二)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是否成就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之規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解除合同。
關鍵是如何認定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對于建安企業來說,其合同目的在于履行施工義務后取得相應的工程款,獲得預期的利潤。如果因為不可抗力的影響,建安企業無法施工的狀態持續比較長,導致其當初訂立合同所依據的客觀基礎(如人員、物料供應、成本等方面)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其無法再進行施工的,建安企業有權要求解除合同。
如果因為不可抗力的影響,致使建安企業履行承包合同無利益,尤其是在人材機價格因為疫情發生超出預期的大幅上漲,而發包人不同意適當據情調整合同價款,建安企業繼續履行合同將出現重大虧損或無利可圖時,應允許建安企業解除合同。當然,如果價格的上漲尚未超出正常的預期,屬于正常的商業風險,另當別論。
我們認為,若確因此次疫情致使建安企業無法實現合同目的,而發包人又不同意協商變更合同內容,建安企業可以援引不可抗力通知解除合同,亦可援引情勢變更訴求裁決機構解除合同。
(三)合同解除后的處理
根據《示范文本》的約定和相關實踐經驗,我們認為,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后,應主要處理如下問題:雙方應就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完成的工作進行價款結算;就承包人為工程訂購的并已交付給發包人,或發包人有責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設備和其他物品的價款進行結算;就退貨、撤離工地、遣散承包人人員的費用等進行結算;已完工程質量的檢查和記錄;工地和相關設備物資交接;相關工程資料的交接等。
《示范文本》通用條款第17.4款約定:合同解除后,由雙方當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確定發包人應支付的款項,該款項包括:(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價款;(2)承包人為工程訂購的并已交付給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責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設備和其他物品的價款;(3)發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而產生的費用,或因不能退貨或解除合同而產生的損失;(4)承包人撤離施工現場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員的費用;(5)按照合同約定在合同解除前應支付給承包人的其他款項;(6)扣減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應向發包人支付的款項;(7)雙方商定或確定的其他款項。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合同解除后,發包人應在商定或確定上述款項后28天內完成上述款項的支付。該約定不妨適當參考。
五、涉外工程
此次疫情雖然發生在武漢,但影響已然擴大到國外,隨著世界衛生組織(WHO)緊急委員會1月30日宣布中國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構成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PHEIC),此次疫情的影響已涉及國際工程領域。對于從我國國內進行大規模設備材料采購和勞務輸出的項目來說,難以避免地將嚴重影響到項目的工期和實施成本。而涉外工程常用的FIDIC EPC條件第19.1條的規定,“不可抗力”系指某種異常的事件或情況:
(a)一方無法控制的;
(b)該方在簽訂合同前,不能對之進行合理準備的;
(c)發生后,該方不能合理避免或克服的;
(d)不能主要歸因于他方的。
只要滿足上述(a)至(d)項條件,不可抗力可以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種異常事件或情況:
(i) 戰爭、敵對行動(不論宣戰與否)、入侵、外敵行為;
(ii)叛亂、恐怖主義、革命、暴動、軍事政變或篡奪政權、或內戰;
(iii)承包商人員和承包商及其分包商其他雇員以外的人員的騷動、喧鬧、混亂、罷工或停工;
(iv)戰爭軍火、爆炸物資、電離輻射或放射性污染,但可能因承包商使用此類軍火、炸藥、輻射或放射性引起的除外;
(v)自然災害,如地震、颶風、臺風、或火山活動。
雖然FIDIC EPC條件上述第(i)至(iv)項列舉的不可抗力事件并未包括流行病(2019-nCoV疫情應屬典型的流行病epidemics),但這并不意味著FIDIC EPC條件將流行病排除在不可抗力的范圍之外,上述條件中使用的“包括但不限于”(include, but is not limited to)的措辭,是一種不完全包涵關系的表述,而非排斥未列項的表述,根據國際工程實踐,從此次疫情的影響蔓延范圍和政府空前的防控措施即可以相對明朗判斷,其被認定為國際工程承包合同下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可能性相當高,承包商可就因疫情而遲延或不能履約而申請或主張免責,但仍必須嚴格依FIDIC EPC條件約定的程序進行通知和申請。
上述理解僅是根據對中國法律的了解思考所得,若合同約定適用中國法律可做上述理解,若合同約定適用他國法律,則應該根據他國法律結合FIDIC EPC條件關于不可抗力的詳細約定一并分析解讀方能得正解。
六、建議
此次疫情,中外矚目。不論是誰,面對突發的新冠,都沒有經驗和能力可談。對于由此造成的重大影響及導致的損失,合同各方均無過錯可問。然而,問題總是會出現并需要各方合力解決。我們建議:
1、從精于工程管理的角度而言,與此次疫情相關的政府文件、內業資料、往來文件應及時規范搜集整理,并嚴格按照行業及《示范文本》的要求規范通知、送達、索賠,在格式、請求、依據、量化、送達等方面一絲不茍;依慣例,建安企業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索賠事件發生后28天內向監理單位遞交索賠意向通知書,否則將面臨過期失權的風險;而在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后28天內,建筑企業還應向監理單位正式遞交詳細的索賠報告。凡此種種,均是從規范管理的角度必須精準完成的,否則格式、送達、時間上的遺漏將導致實體權利的喪失,這是管理的要求,也是疫情之后合同各方溝通、洽談的基礎,事關重大,不應有誤。
2、不可抗力及情勢變更不但在事實的性質能否認同上將存在爭議,在事實與損失產生的關聯性上亦必須嚴格分析權衡,否則亦恐難以得到認同。疫情等突發重大事件只有在達到對合同履行造成實質性障礙的程度,受影響的合同一方才可以不可抗力為由主張免除部分或全部責任。因此,此次疫情是否構成不可抗力需根據其對工程項目的關聯影響程度進行判定:如由于工程所在地遭受嚴重疫情而直接導致全面停工的,可認為疫情構成不可抗力;如果只是因為疫情間接導致工程成本有所增加,尚未達到嚴重阻礙開工建設程度的,則較難主張構成不可抗力,但可根據合同具體約定以社情變更、市場價格波動等理由要求調整合同價格,或適用情勢變更制度,通過司法程序請求變更或解除合同。
3、盡管如此,我們仍建議各方在面對如上事務的時候,應秉承互相理解支持止損即贏的用心與態度,來處理工期、簽證的相關業務;不可抗力本就因不可抗才需要群策群力共同分擔,情勢本就難以一方承受才須多方變更補償;不到萬不得已,均應充分溝通協調解決,不建議上述爭議通過司法程序的對抗或解約解決。
4、另一面,作為總承包商的建安企業難免必須面對分包商和供應商因疫情提出的索賠,此時,宜根據相關合同的約定分不同影響情形妥善處理,同時注意要求分包商和供應商根據相關合同的索賠和支付“背靠背”條款約定及時提交索賠報告,以保證總承包商可以據此匯總及時向業主進行索賠。
5、政府、合同各方的行業協會亦應會出臺相應的行業引導和專業事務協調機制,上述事務,仍然需要各方高瞻遠矚、坦誠相待,以互諒互讓、長遠合作的姿態解決。
和為貴,重協商。
*本文部分觀點參考藍侖山律師團隊意見,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