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紅街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0年2月
一、疫情防控日常須知
1. 新型冠狀病毒可持續人傳人,主要傳播途徑為飛沫傳播(打噴嚏、咳嗽等)和接觸傳播(用接觸過病毒的手挖鼻子、揉眼睛等)。
2.應減少到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活動,尤其是相對封閉、空氣流動差的場所,如溫泉、影院、網吧、商場、車站等。
3.家庭置備體溫計、口罩(醫用外科口罩或N95口罩)、家用消毒物品等物品。
4.保持居室整潔,勤開窗,經常通風,定時消毒。
5.物體表面可選擇二氧化氯等含氯消毒劑或濕巾擦拭。
6.喝板藍根、熏醋等方式,對預防新型冠狀病毒均無作用。
7.抗生素用于治療細菌感染,對預防病毒感染無效,反而可能發生藥物不良反應。
8.平衡膳食,均衡營養,適度運動,充分休息。
9.做飯時,切割熟食和生食的刀具、案板分開。肉、蛋類高溫徹底煮熟后食用。
10.避免身體抵抗力下降,合理休息、不熬夜、不過勞。
11.主動做好個人與家庭成員的健康監測,自覺發熱時要主動測量體溫。
12.老人、兒童等免疫力較低的人群,更應做好日常防護,每天量體溫。
13.外出時佩戴口罩,盡量減少與他人的近距離接觸。口罩使用方式:(1)鼻夾側朝上,深色面朝外(或褶皺朝下);(2)上下拉開褶皺,使口罩覆蓋口、鼻、下頜;(3)將雙手指尖沿著鼻梁金屬條,由中間至兩邊,慢慢向內按壓,直至緊貼鼻梁;(4)適當調整口罩,使口罩周邊充分貼合面部。
14.正確佩戴合格口罩產品,只要戴一個就可以,多個疊加不能累計效果。
15.未接觸過疑似或確診患者且外觀完好、無異味或臟污的口罩,回家后可放置于通風干燥處,以備下次使用。
16.口罩在變形、弄濕或弄臟導致防護性能降低時需及時更換。普通人使用過的口罩按生活垃圾分類要求處理即可。疑似病例或其護理人員用過的口罩,按照醫療廢物處理。
17.取下口罩時應避免手接觸到外層污染面,處理完口罩后清洗雙手。
18.人與人之間接觸時,要保持1米以上距離。
19.打噴嚏或咳嗽時用紙巾或手肘遮住口、鼻。
20.不隨地吐痰,口鼻分泌物用紙巾包好,棄置于有蓋垃圾箱內。
21.盡量避免前往售賣活體動物(禽類、海產品、野生動物等)的市場。
22.從公共場所返回、咳嗽手捂之后、飯前便后,用洗手液或香皂流水洗手,或者使用免洗洗手液。
23.返回家后,立刻更換衣服,衣物盡快清洗。
24.盡量避免乘坐地鐵、公交車等交通工具。
25.公用物品及公共接觸物品或部位要定期清洗和消毒。
26.保持公共場所內空氣流通,保證空調系統或排氣扇運轉正常,定期清洗空調濾網,加強通風換氣。
27.遠距離出行人員,應事先配備口罩、便攜式免洗洗手液、體溫計等必要物品。
28.在人員密集的公共交通場所和乘坐交通工具時,要佩戴 KN95/N95 及以上顆粒物防護口罩。
29.妥善保留旅行時的公共交通票據信息,以備查詢
30.若從疾病流行地區返回,應盡快到所在社區居民委員會登記并進行醫學觀察 14 天。
二、防控期間個人及單位的義務
1.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措施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2.服從防控部門安排指揮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公民應當服從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所屬單位的指揮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積極參加應急救援工作,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3.財產征用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二條規定:“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為應對突發事件,可以征用單位和個人的財產。被征用的財產在使用完畢或者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應當及時返還。財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三、街道辦事處防控職責
1.組織動員。完善有關制度,方便單位和個人參與防治傳染病的宣傳教育、疫情報告、志愿服務和捐贈活動。
2.健康教育。組織開展群眾性衛生活動,進行預防傳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導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眾對傳染病的防治意識和應對能力。組織開展有關傳染病防治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和必要的應急演練。
3.衛生治理。加強環境衛生建設,消除鼠害和蚊、蠅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4.設施建設。有計劃地建設和改造公共衛生設施,
改善飲用水衛生條件,對污水、污物、糞便進行無害化處置。
5.編制預案。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應急預案以及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6.物資儲備。建立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物資和生產能力儲備,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根據應急處理工作需要調用儲備物資,衛生應急儲備物資使用后要及時補充。
7.群防群治。組織力量,團結協作,群防群治,協助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醫療衛生機構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報告、人員的分散隔離、公共衛生措施的落實工作,向居民、村民宣傳傳染病防治的相關知識。
四、疫情防控相關法律責任
1.散布謠言的法律責任。對于散布謠言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主要分為三種責任:一是民事責任。(見《民法總則》第 179條)二是行政責任。(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三是刑事責任。(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
2.編造、故意傳播疫情等的法律責任。(見《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一款)。
3.哄抬物價、牟取暴利的法律責任。(見《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4.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的法律責任。(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5.疫情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等的法律責任。(見《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6.疫情期間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的法律責任。(見《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7.故意隱瞞信息導致疫情傳播的法律責任。(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8.利用疫情災害詐騙公私財物的法律責任。(見《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9.假借疫情災害發布虛假廣告的法律責任。(見《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10.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防控人員履職的法律責任。(見《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11.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未履行報告職責的法律責任。(見《傳染病防治法》的相關規定)。
1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防控不力的法律責任。(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13.挪用救災物資的法律責任。(見《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二款)。
五、其它
(一)《遵義市紅花崗區應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在實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群體性聚餐和聚眾娛樂有獎舉報的通告》(區疫防控領發﹝2020﹞12號)。
舉報范圍及內容:
1.組織和參與聚餐、聚會等人員聚集性活動的(包括2戶及2戶以上的家庭及親友聚會聚餐、小區鄰居串門訪友等多人聚集行為)。
2.組織和參與賭博、打麻將、玩撲克等聚眾性娛樂活動的(包括小區內組織和參與聚眾性娛樂活動)。
3.違反取消集聚性活動有關規定,舉辦酒席、群眾性集會等集聚活動的。
4.在防疫工作中弄虛作假、未盡職盡責、造成重大隱患或重大風險的。
5.政府機關及企事業單位未按市政府、區政府要求履行疫情防控職責的。
舉報方式及渠道:
1.舉報方式
舉報人應提供被舉報對象姓名、現居住地址等詳細情況。受理舉報的工作人員接到疫情舉報電話,應詢問清楚,如實記錄,及時交所在地疫情防控領導小組辦理,情況緊急的應當立即辦理。
2.舉報電話
海龍鎮:28910034
巷口鎮:28915453
深溪鎮:28455002
金鼎山鎮:28955006
長征辦:28917729
北京辦:23222525
延安辦:28822363
中華辦:28823708
中山辦:28235652
老城辦:28223629
萬里辦:28222120
迎紅辦:28420429
忠莊辦:28422657
南關辦:28421597
舟水橋辦:28467586
區委督查局:28433101
舉報獎勵和規定:
1.舉報疫情信息經查證屬實的,每條給予300元獎勵,由所在鎮、街道立即兌現。疫情信息對遏制疫情擴散和蔓延起到積極作用的,經區疫情防控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定,可提高舉報人獎勵金額。多個舉報人分別舉報同一情形的,獎勵最先舉報人。
2.接受舉報的單位對舉報人信息嚴格保密,未經本人同意,不得公開舉報人的姓名、單位等信息,違反者將依紀依規嚴肅處理。對惡意舉報、弄虛作假、無中生有的,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
3.未盡事宜由紅花崗區應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本通告自2020年2月15日起執行,有效期至新冠肺炎疫情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