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傳銷網8月23日發布:8月22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一起“善心匯”網絡傳銷案,兩人參與“善心匯”傳銷組織后,積極發展下線近兩千人與人。
一審宣判:被告人歐某美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以被告人張某玲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歐某美、張某玲不服,提出上訴,二審開庭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3年5月份,張某1(另案處理)等人在廣東省深圳市成立善心匯公司,后以“扶貧濟困、均富共生”為名,依托“善心匯眾扶互生大系統”會員管理平臺發展會員、吸收會員資金。參加善心匯公司人員在會員管理平臺注冊賬戶后,需向其推薦人購買善種子(300元/枚)激活賬戶。
會員激活賬戶后可購買并使用一定數量善心幣(100元/枚)進入排單系統,由系統分配布施(即捐贈)對象,會員向對方轉款一定金額完成布施;布施后由系統確定布施人成為受資助人,等待其他會員按一定收益率向其布施更高數額的款項。
會員發展下線后,可以獲得其發展的第一代下線會員布施金額的6%(可提現3%,另3%轉為善金幣用于在善心匯公司網站購物)、第三代下線會員捐贈額4%、第五代下線會員捐贈額2%作為獎勵,后善心匯公司取消推薦人對第三代、第五代下線會員提成獎勵制度。
普通會員滿足發展下線人數、繳納一定費用后可依次升級為B輪功德主、A輪功德主、C輪服務中心、B輪服務中心、A輪服務中心等高級會員。高級會員以一定折扣向公司購買善種子、善心幣向下線銷售獲利。
被告人歐某美于2016年6月11日注冊加入善心匯公司,被告人張某玲經被告人歐某美介紹于2016年8月8日注冊加入善心匯公司。二被告人加入善心匯公司后通過直接介紹、微信傳播等途徑對外宣傳吸引他人加入善心匯公司,先后升級為A輪功德主,并以獲取布施差額、提成其直接推薦下線會員捐贈額和向下線會員出售善種子、善心幣等方式獲利。
經鑒定,被告人歐某美會員賬戶在整個會員網絡中處于第17層,其下級網絡有10層、1473個會員賬戶,其賬戶完成21次贈與、累計363000元,20次受助、累計509800元,截止2017年7月24日,已支出善種子1038個,剩余善種子27個,已支出善心幣5667個,剩余善心幣106個,已支出善金幣32300個,剩余善金幣189849個,管理錢包已支出131300元,管理錢包剩余87679元;
被告人張某玲賬戶在整個會員網絡中處于第18層,其下級網絡有9層、585個會員賬戶,其賬戶完成50次贈與、累計239800元,21次受助、累計218300元,截止2017年7月24日,已支出善種子410個,剩余善種子11個,已支出善心幣2260個,剩余善心幣19個,已支出善金幣14480個,剩余善金幣43811個,管理錢包已支出54700元,管理錢包剩余1191元。
2017年7月26日,被告人歐某美、張某玲經莒縣公安局辦案民警電話通知到案,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其參加善心匯公司、發展下線會員的過程,但否認其行為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騙取財物的行為。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歐某美、張某玲提出上訴。
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歐某美、張某玲利用“善心匯”網絡平臺,打著“扶貧濟困、均富共生”的名義,積極發展他人加入善心匯非法傳銷組織,直接、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的人員均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對傳銷組織的擴大起了關鍵作用,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相關法律之規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