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我市疫情防控期間商品交易行為,根據《電子商務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價格法》、《食品安全法》、《藥品管理法》、《市場監管總局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現就規范商品銷售(配送)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所有經營者從事商品銷售(配送)必須持有合法經營的證照,并經過本地政府批準營業。其中經營者網上銷售商品時應當主動亮明主體證照以及是否經過本地政府批準營業等信息,并公示售后措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交易活動的個人應當公示個人真實信息。各社區、居民小區在對接供貨商時,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審查經營者信息,確保經營者主體合法、信息真實。經營者必須確保售賣的商品質量安全,不得缺斤少兩、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二、經營者“線上”銷售的套餐應是重要的民生商品,主要包括米、食用油、面粉、肉、蛋、菜、奶、調料、水果、日常生活用品等滿足市民最基本的必需消費品。經營者制定“線上”團購套餐品類應該符合實用、經濟、急需的原則,非消費者必需消費品不得列入“線上”團購套餐進行捆綁銷售。
三、經營者應嚴格遵守《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采取多種形式明碼標價,提供購物小票或清單。“線上”團購套餐除標示總價外,內含商品應分別標價,且標明品名、產地、計價單位(數量或重量)、銷售價等,對于有規格、等級、質地等要求的應一并標明。有“線下”門店的,“線上”商品價格不得高于“線下”門店同類商品標示價格。各商品銷售價格之和不得低于套餐總價。
四、經營者應嚴格遵守《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不得采取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數量等手段,使數量或者質量與價格不符,不得有誤導性標價等價格欺詐行為。經營者不得哄抬價格,不得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有不公平價格行為。
五、從事商品配送的經營者必須嚴格落實相關疫情防控措施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嚴格落實進貨查驗記錄、索證索票、農殘快檢制度等食品安全制度,確保采購食品渠道合法,來源可追溯。其中定點供餐單位要嚴格落實人員管理、晨檢、清洗消毒、環境衛生、食品留樣等制度,確保餐飲食品安全。所有經營者不得配送現場制作、冷葷、涼菜等熟食制品(如火鍋、炒菜)、野生動物及活禽。
六、全市所有的藥店、診所暫停向市民銷售治療感冒、發熱、咳嗽等三類藥品,同時對三類藥品進行盤點和登記,就地封存。各藥店、診所要負責提醒前來購買上述三種藥品的顧客及時到定點醫院就診。
七、經營者違反上述規定,未造成實際危害后果,由市場監管部門告誡其改正違法行為;對哄抬物價、囤積居奇、牟取暴利等社會影響惡劣的違法行為,依法從重從快處理;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八、消費者網上購物要理性消費,按需購買,建議選擇政府批準推薦的配送商購買生活物資;發現上述違法行為立即通過撥打12315熱線電話進行投訴。
九、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揮部宣布疫情結束之日起,本通告自動停止實施。
京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