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從嚴從快打擊黑惡勢力犯罪的大背景下,黑惡勢力犯罪案件的辦理面臨諸多挑戰。2018年10月26日刑訴法進行了第三次修改,修改后的刑訴法第十五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這一規定將認罪認罰從寬確立為刑事訴訟法的重要原則,并在訴訟程序和操作規范中作出了相應規定。目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于任何刑事案件也已經得到了普遍認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對黑惡勢力案件辦理,在降低辦案難度、提高辦案效率、教育轉化等方面具有積極意義。
根據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相關規定,商州區人民檢察院進行了全面貫徹落實,只要符合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規定適用條件的案件,均積極開展相應工作。2019年辦理的山陽"12.25"案件就是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辦理涉黑涉惡案件效果良好的典型案件之一,本案共計15名犯罪嫌疑人,通過檢察機關對認罪認罰從寬工作的主導作用,最終案件在移送起訴時8人簽訂了認罪認罰具結悔過書。通過案件的辦理,筆者認為在辦理黑社會案件中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需要從程序正義出發,為其提供更多的程序性保障,以保障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準確契合到黑惡勢力犯罪案件的辦理中。
保障犯罪嫌疑人充分知情權,確保認罪認罰的自愿性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要求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是自愿的意思表示,同時自愿性也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平穩運行的基礎,離開自愿性,認罪認罰的真實性與合法性都無從談起,因此我們應當首先圍繞犯罪嫌疑人能夠做出真實的自愿的意思表示為前提。
切實履行告知、說明義務,保障犯罪嫌疑人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充分知曉,正確的了解認罪認罰程序以及認罪認罰將會帶來的后果。一方面檢察機關在受理案件后3日內將《犯罪嫌疑人權利義務告知書》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一并將向犯罪嫌疑人進行送達,送達人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履行適當的說明,用通俗的方式向犯罪嫌疑人就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進行解釋,并就這一制度的適用條件、后果及當事人享有的權利、放棄權利的后果等一一進行解答,充分保障其知悉權,對認知能力和理解能力較低的犯罪嫌疑人進行更加細致耐心的解釋工作。同時在送達時,重點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不被強迫自證其罪的權利,從而為其自主決定是否認罪認罰提供了保障。
充分保障律師權益,注重發揮值班律師的作用
借力辯護律師、值班律師,為檢察機關傳遞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司法善意,大大促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簽署。檢察機關在辦理黑社會案件時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自行聘請的辯護律師的合法權益的同時,還應特別注重值班律師的權益保障。按照相關要求建立值班律師相應制度,設立專門的值班律師工作室,保障值班律師在涉黑案件中有查閱卷宗材料的權利。檢察機關對值班律師想要了解的案情相關情況,案件承辦人也予以相應的披露,促進了律師對案件的深入了解,使得律師最終對檢察關對犯罪嫌人的定罪及量刑獲得了認可。律師也成為了檢察機關借力傳遞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司法善意的良好中介,大大促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簽署。
二、緊扣案件每一個量刑的點,做到精準量刑
針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簽訂認罪認罰具結書時要求對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量刑明確進行表述的問題,檢察機關應當首先"瞄準靶心",對案件涉嫌的罪名對照《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一一梳理。同時根據案情"靶向發力",在量刑建議書中充分分析量刑情節,在庭審時對量刑情節進行論證和說理,促使審判機關采信量刑建議。
如"12.25"案件中對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量刑建議計算方法為:一是確定量刑起點。由于王某某簽訂了認罪認罰具結書,選取中間偏下確定本案的量刑起點為13個月有期徒刑。二是根據增加刑罰量的具體情形確定基準刑。因王某某無增加刑罰量的情形,故基準刑仍為13個月有期徒刑。三是根據量刑情節對基準刑進行調節,確定擬宣告刑。王某某具有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情節,可減少基準刑的10%。因此本案擬宣告刑為12個月。四是綜合考慮全案情況確定宣告刑。本案無需要使用自由裁量的特殊情形,故最終確定王某某的宣告刑為有期徒刑一年。采用以上的四部法檢察官對"12.25"涉黑案件的所有被告人一一確定宣告刑刑期,并積極同法院溝通,與本地區此類案件的判決進行對比。最終對三名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且總和刑期在三年以下的犯罪嫌疑人進行了精準量刑,對五名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且總和刑期在三年以上的犯罪嫌疑人進行了幅度量刑,以上量刑基本被法院全部采納。王某某等人當庭表示了真誠的認罪悔過及對政府的感謝,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黑惡勢力犯罪案件作為重罪案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比一般刑事案件難度更大,面臨的風險更多,因此檢察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更需要從程序正義出發,為其提供更多的程序性保障,以保障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準確契合到黑惡勢力犯罪案件的辦理中。(商州區人民檢察院 謝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