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勞動法》中規(guī)定: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后通過國務院文件,改為40小時)。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yè)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jié)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jié);
(三)國際勞動節(jié);
(四)國慶節(jié);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休假節(jié)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2. 根據勞動法的規(guī)定折算,正常情況下一個月的出勤時數(不含加班)為166.64小時。
3. 如果公司要實行不同于《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的上班時間規(guī)定,需要向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保障部門申請綜合工時制或不定時工時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