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證監會官網披露了《關于對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公告稱,經查,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存在以下問題:
一、部分分支機構基金銷售業務負責人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不符合《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5號,以下簡稱《公募基金銷售辦法》)第八條第(四)項的規定。
二、個別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人員參與基金銷售。不符合《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1號,以下簡稱《基金銷售辦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
三、基金銷售人員未告知個別投資者適當性匹配意見。不符合《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0號,以下簡稱2016年《適當性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六)項的規定。
四、在基金銷售過程中,基金銷售人員向個別投資者就不確定事項提供確定性的判斷。不符合2016年《適當性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
五、未每半年開展一次適當性自查并形成自查報告。不符合2016年《適當性辦法》和《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7號,以下簡稱2020年《適當性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
對此,根據《公募基金銷售辦法》第五十三條、《基金銷售辦法》第八十七條、2016年《適當性辦法》和2020年《適當性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對該行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