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車險綜合改革涉及到交強險部分主要是兩個內容:
一個是交強險賠償限額由12.2萬元,上調到20萬元,這是繼2008年上調后的第二次調整;
另一個將全國各地區交強險費率浮動系數由1類細分為5類,即根據近三年的賠付情況,結合當地的賠付率水平,劃定不同的浮動系數。主要的區別是一類地區無賠獎勵多,五類地區無賠獎勵少,但是上一年有賠的上浮系數都是一樣的,分別都是0%、10%和30%。
一方面是交強險賠付率不可避免地上升,另一方面,“通過引入5類費率浮動系數,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交強險賠付率在各地之間差異較大的問題,提高了部分地區較低水平的交強險賠付率”
這對于交強險歷史賠付率較高的執行E方案的區域來說,只有利空,沒有利好。根據公開資料,交強險“東西不平衡”已非常明顯,華東地區的交強險綜合成本率已過125%,已嚴重影響企業經營。
業界一直存在著交強險基礎費率改革呼聲,主要的理由有:
一是我國的交強險是以保險公司的商業運作模式為前提的,不同于日本、臺灣的代辦模式,應該充分考慮到市場的承受能力。
二是目前的經營結果已不符合交強險設計之初的“不虧不賺”的原則。媒體公開資料顯示,截止2016年,交強險累計虧損538億元,可見除了部分中西部地區人傷賠付比例低等原因外,大部分區域和大部分公司都是虧損的,這不是公司經營能力造成的,而是制度之殤。
三是全國不同區域均執行一個基礎費率,存在嚴重的費率不公平。2011年,江蘇、浙江、上海、安徽、山東五省市交強險經營虧損達63億元,占全國交強險經營虧損的69%。
從另外的角度來講,部分地區交強險收費偏低,車主的權益亦受到傷害,實際上很多區域是不承保單交強業務的,車主要去柜臺才能辦理,部分高危險車型保險公司柜臺會以各種理由推脫,比如單證沒有之類的借口。
很多代理公司對單交強業務是要求車主付費才服務的。
事實上目前交強險的調整已具備條件:
一是全國行業十多年的交強險經營數據積累,已經為改革提供了技術條件。本次車險綜合改革如此復雜,但能在短期內順利實施,可見交強險改革在技術層面已不是問題。
二是本次車險綜合改革提高了交強險的賠償限額,量價對等,社會接受度會大大增加。
交強險基礎費率改革不只是簡單的漲價,而是不同區域、不同車型之間的結構調整和優化,建立科學的費率調整機制。一成不變不代表公平,而是縱容了現在的不公平,比如全國市場交強險虧損,而有些市場卻是高費用在搶占交強險業務。
對于車險賠付率一直高企的部分市場來說,車險綜合改革必定會帶來短期的行業性虧損,對他們來說,交強險的基礎費率改革已刻不容緩,至少可以彌補政策的先天不足帶來的短板,從而實現行業的長久健康發展。
可見,交強險基礎費率改革,不僅是必要的,可能的,而且是迫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