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經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審議通過,生態環境部聯合最高法、最高檢等13個相關部門印發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規定》從總則、任務分工、工作程序、保障機制、附則等五方面提出要求,推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在法治軌道上的常態化、規范化、科學化運行。
《規定》明確了部門任務分工、地方黨委和政府職責,對案件線索篩查、案件管轄、索賠啟動、損害調查、鑒定評估、索賠磋商、司法確認、賠償訴訟、修復效果評估等重點工作環節作出明確細化的規定,完善鑒定評估機構建設、鑒定評估技術方法、資金管理、公眾參與和信息公開等保障機制,加強督察考核,指導改革全面深入開展。
對于生態環境損害應該賠多少、怎么賠,此次《規定》也做出明確。《規定》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包括5個方面:清污費用;修復費用;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損失;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調查、鑒定評估等合理費用。
“生態環境損害分為可以修復和無法修復兩種情形。對可以修復的,應當修復至生態環境受損前的基線水平或者生態環境風險可接受水平;對無法修復的,賠償義務人應當依法賠償相關損失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內的相關費用,或者在符合有關生態環境修復法規政策和規劃的前提下,開展替代修復,實現生態環境及其服務功能等量恢復。”生態環境部有關負責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