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發改委下發關于完善工商業峰谷分時電價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
工商業及其他用電”類別的用戶,平段用電價格(購電價格+輸配電價+政府性基金附加+新增損益及輔助服務費)扣除政府性基金附加、新增損益及輔助服務費后,低谷電價下浮58.8%,每年季節性高峰期間(1月、7月、8月、9月、12月)高峰電價上浮81.3%,其他月份高峰電價上浮71%。
執行范圍及時段:用電容量100千伏安及以上“工商業及其他用電”類別的用戶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每日9:00—12:00、17:00—22:00為高峰時段,23:00至次日8:00為低谷時段,其余時間為平段。
原文如下:
各市發展改革委,國網安徽省電力有限公司:
為充分發揮峰谷分時電價杠桿作用,服務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建設,助力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093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439號)要求,現就完善工商業峰谷分時電價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峰谷電價浮動比例
“工商業及其他用電”類別的用戶,平段用電價格(購電價格+輸配電價+政府性基金附加+新增損益及輔助服務費)扣除政府性基金附加、新增損益及輔助服務費后,低谷電價下浮58.8%,每年季節性高峰期間(1月、7月、8月、9月、12月)高峰電價上浮81.3%,其他月份高峰電價上浮71%。
二、執行范圍及時段
用電容量100千伏安及以上“工商業及其他用電”類別的用戶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每日9:00—12:00、17:00—22:00為高峰時段,23:00至次日8:00為低谷時段,其余時間為平段。
三、有關要求
(一)各地發展改革部門和電網企業要采取多種形式向用戶宣傳峰谷分時電價在保障電力安全供應、促進新能源消納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爭取各方理解支持,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確保政策平穩實施。
(二)電網企業要對峰谷分時電價收入情況單獨歸集、單獨反映,及時評估實際執行效果,每年一季度前向省發展改革委提供上年度峰谷分時電價執行情況。
(三)本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執行,試行2年。此前相關政策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2022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