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晚間,遼寧證監局公布了兩則罰單,一則是關于對信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阜新解放大街證券營業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另一則是關于對張瑛輝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公告顯示,遼寧證監局發現信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阜新解放大街證券營業部存在以下問題:一是營業部原工作人員在任職期間,存在替客戶辦理證券交易的行為;二是對客戶在電話回訪中反映理財經理承諾收益的違規線索,未及時予以核查處理;三是在客戶回訪中存在工作人員誘導客戶回答問題、未完整保存回訪錄音情況。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09〕2號)第十三條第一項、《關于加強證券經紀業務管理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11號)第三條第四項的規定。上述行為反映營業部合規經營存在問題,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3號〕)第六條第四項的規定。
根據《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五條、《關于加強證券經紀業務管理的規定》第八條、《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遼寧證監局決定對該營業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張瑛輝在信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阜新解放大街證券營業部從業期間,存在替客戶辦理證券交易的行為,遼寧證監局決定對張瑛輝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