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0月18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昨日公布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天津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津證監措施〔2019〕28號)顯示,經查,當事人劉世杰在國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國元證券”,000728)天津河北路證券營業部任職營銷經理期間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2017年1月,向客戶介紹新股申購項目,承諾無風險年化收益15%;2018年11月16日,通過索要客戶證券賬戶用戶名和密碼,為客戶辦理融資融券賬戶資金查詢事宜;2017年至2018年期間,在不具有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的情況下,多次向客戶提供薦股信息;2017年期間,為客戶之間的融資提供業務咨詢及合同文本。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一)(三)(六)項和《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根據《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和《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天津證監局決定對當事人劉世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當事人劉世杰應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嚴格履行職業道德操守,規范執業行為,杜絕類似問題再次發生。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當事人劉世杰曾于2012年8月10日在國元證券取得一般證券業務執業資格。中國證券業協會注冊變更記錄顯示,劉世杰已于2019年10月18日從國元證券備案離職。
《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證券經紀人應當在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和證券公司授權的范圍內執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替客戶辦理賬戶開立、注銷、轉移,證券認購、交易或者資金存取、劃轉、查詢等事宜;
(二)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客戶的信息,或者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三)與客戶約定分享投資收益,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
(四)采取貶低競爭對手、進入競爭對手營業場所勸導客戶等不正當手段招攬客戶;
(五)泄漏客戶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六)為客戶之間的融資提供中介、擔保或者其他便利;
(七)為客戶提供非法的服務場所或者交易設施,或者通過互聯網絡、新聞媒體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
(八)委托他人代理其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
(九)損害客戶合法權益或者擾亂市場秩序的其他行為。
《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證券經紀人進行監督管理。對違法違規的證券經紀人,依法采取監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處罰。對違反規定或者因管理不善導致證券經紀人違法違規、客戶大量投訴、出現重大糾紛、不穩定事件的證券公司,可以要求其提高經紀業務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比例和有關證券營業部的分支機構風險資本準備計算金額,并依法采取限制其證券經紀人規模等監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處罰。 證券公司和證券經紀人的失信行為信息,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信息數據庫系統。
《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證券公司的員工從事證券經紀業務營銷活動,參照本規定執行。
證券公司的證券經紀業務營銷人員數量應當與公司的管理能力相適應。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向客戶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的人員,應當具有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并在中國證券業協會注冊登記為證券投資顧問。證券投資顧問不得同時注冊為證券分析師。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人員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并提交合規檢查報告、責令清理違規業務、責令暫停新增客戶、責令處分有關人員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劉世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劉世杰:
經查,你在國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路證券營業部任職營銷經理期間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2017年1月,向客戶介紹新股申購項目,承諾無風險年化收益15%;2018年11月16日,通過索要客戶證券賬戶用戶名和密碼,為客戶辦理融資融券賬戶資金查詢事宜;2017年至2018年期間,在不具有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的情況下,多次向客戶提供薦股信息;2017年期間,為客戶之間的融資提供業務咨詢及合同文本。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一)(三)(六)項和《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根據《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和《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應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嚴格履行職業道德操守,規范執業行為,杜絕類似問題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天津證監局
2019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