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查App顯示,近日,北京春秋永樂文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天津分公司新增被執行人信息,執行標的46.8萬元。原告為北京航天愛威電子技術有限公司,被告為北京春秋永樂文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春秋永樂文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涉及案件為合同糾紛,執行法院為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立案日期為2022年5月21日。
判決書顯示,2019年3月12日,原告與被告春秋分公司簽訂了《電子票制作、票務信息管理及查驗服務合同》,該合同約定:原告為春秋分公司在2019年河北華夏幸福(600340)足球隊在廊坊市體育場進行的主場比賽制作電子年卡等,并提供票務信息管理及查驗服務。年卡、半年卡每張16元,票務信息管理和查驗技術支持租賃費1.2萬元/年/臺,按實際發生數量結算,待賽季全部結束后,春秋分公司付清合同全部金額。服務合同生效后,2019年12月,原告完成了服務合同約定的義務。原告和春秋分公司共同結算確認:票務信息管理和查驗技術支持租賃費和會員年卡、半年卡制作費共計30.536萬元。但春秋分公司僅支付了10萬元費用,雖經原告多次催要,時至今日,尚余20.536萬元未付。春秋分公司作為春秋公司的分公司,該分公司的民事責任應由總公司承擔,故春秋公司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并一并承擔違約責任。二被告北京春秋永樂文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天津分公司未出庭應訴。
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判決如下:被告北京春秋永樂文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日起三日內給付原告北京航天愛威電子技術有限公司20.53萬元,并以合同總額30.536萬元為基數,按日千分之一標準,計付自2020年1月4日至實際還款之日逾期付款違約金;如被告北京春秋永樂文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的,由北京春秋永樂文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承擔給付責任。
據了解,今年以來,北京春秋永樂文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已3次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立案日期分別為2022年2月22日、2022年3月1日、2022年3月16日;執行法院分為為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失信行為均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履行情況均為全部未履行。目前,北京春秋永樂文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涉案總數為18個,全部未履行數量為17個,未履行比例達94.4%。
截止目前,北京春秋永樂文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累計被執行金額達1.8億元。據風險信息提示,該公司還存在多條失信被執行人、限制消費令、終本案件信息,未履行總金額超2842萬元。
資料顯示,北京春秋永樂文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5日,法定代表人楊波,注冊資本6075萬元,經營范圍包括經營演出及經紀業務;互聯網信息服務;從事互聯網文化活動;組織文化藝術交流;體育運動項目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除外);承辦展覽展示;代售門票;計算機技術開發、轉讓、培訓、服務;經濟信息咨詢;設計、制作、代理、發布廣告;出租商業用房;銷售辦公用品、電子計算機、家用電子產品。
據股東信息顯示,楊波、王仞均為該公司大股東,楊波任職董事長,王仞任職董事,經理,二人持股比例均為22.23236%,最終受益股份均為19.76%,認繳出資額均為1200.5475萬元。值得注意的是,楊波、王仞均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并被出具限制消費令。
據違規處理信息顯示,2021年8月24日,楊波由于未按時披露定期報告,未依法履行其他職責,受到公開譴責。據悉,截至2021年4月30日,北京春秋永樂文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編制并披露2020年年度報告。公司時任董事長楊波、時任董事會秘書(信息披露負責人)王仞未能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處分措施是給予楊波公開譴責的紀律處分,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