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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在世上,很多人可能有一個共識,就是“眾生皆苦”,然而畢竟生命寶貴,不可輕言放棄。
在很多選擇結束生命的人當中,很多會到藥店購買處方藥,有的藥店也會因為各種原因違規提供一些未經醫師批準不得售賣的藥品。
近日,北京一女子到某藥店購買藥物,并將藥物整瓶服下,最終自殺未果,但因超量服用藥物導致身體受到損害。事后,該女士以藥店違規售賣處方藥為由,將該藥店訴至北京西城法院索要賠償。
北京西城法院審理此案。法院認為,藥店在銷售藥品時確有違法行為,但與該女士服藥自殺故意造成的身體損害無法律層面的因果關系。最終駁回了該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
律師解讀
在看到這則消息后,律師表示,該女子是以侵權責任為由,認為藥房存在過錯起訴藥店進行賠償。因此,在訴訟過程中,該女子應當提供證據證明藥店非法售賣處方藥、該藥導致了自己身體損害、該損害結果與藥店賣藥給她的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藥店存在過錯。
在訴訟的過程中,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將會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案中,藥店確實存在違規售賣處方藥的行為,但是,藥店賣給她的藥是用來治病而非要命的,藥店主觀上并不存在過錯。同時,任何藥品都會有詳細的說明書,也會注明正確的用藥禁忌和服用量。女子沒有按照正確的用法用量服用藥物,才是造成她身體健康受損的直接原因。據此,藥店沒有過錯且女子的損傷和藥店賣藥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所以,法院最終駁回了該女士的訴求,藥店不承擔任何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