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積極探索教育司法理念】1月11日下午,興寧區法院向一起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的監護人發出首份《家庭教育令》,責令監護人履行好家庭教育主體責任,依法撫養未成年子女。在送達《家庭教育令》的同時,興寧區法院聯合興寧區檢察院、南寧市心理咨詢師協會舉辦“家長課堂”,對該案未成年被告人的監護人進行首次家庭教育指導,從不同層面共同引導監護人正確履行監護職責。這是自《家庭教育促進法》實施以來,興寧區法院積極創新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新工作模式。
該案未成年被告人小王自幼父母離異,由其父親王某撫養長大,而王某經常忙于工作,沒有足夠的時間陪伴小王,也不了解小王的需求和感受。2021年6月9日,小王因盜竊被公安機關抓獲,被處以行政拘留五日,因其系未成年人,不予執行行政拘留。2021年6月11日,小王又因盜竊被公安機關抓獲,后被處以行政拘留十三日并送至南寧市拘留所執行。小王因涉嫌盜竊罪被逮捕,后被取保候審,在取保候審期間于2021年9月5日因再次盜竊被公安機關抓獲,后被興寧區法院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法院認為,被監護人小王在單親家庭環境成長,其父王某既要為家庭謀生計又要獨自撫養孩子實屬不易,應予體諒,但王某在主觀上忽視了小王的生理、心理狀況和情感需求,沒有引導小王樹立正確的價值觀、人生觀,在小王出現不良行為時沒有進行干預和管教,導致小王屢次盜竊,甚至在取保候審期間仍有違法犯罪行為發生,對小王的身心健康成長產生了嚴重不良影響,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中規定的“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責任”的行為,應依法予以糾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的規定,對監護人王某發出《家庭教育令》。
“僅僅送達《家庭教育令》是不夠的,如何確保教育令得到切實有效執行才是重中之重。”主辦法官考慮王某的具體情況,遂邀請檢察官、心理咨詢師共同對王某進行教育。心理咨詢師側重從青少年心理成長特征、親子關系修復等方面指導王某正確教育和引導孩子;檢察官圍繞青少年常見的違法犯罪行為和不良行為,告知小王的行為如不及時矯正則面臨嚴重的法律后果;法官則圍繞《家庭教育促進法》進行普法,告誡王某應正確履行監護職責,做好家庭教育,關心小王的健康成長。經教育,王某對自己的錯誤有了充分認識,并表示今后一定積極學習家庭教育知識,多關注小王的成長,教育好小王。
“少年強則中國強”,未成年人是祖國的希望和未來。關愛未成年人健康成長、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理應得到全社會的重視。興寧區法院始終堅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積極探索和改進有利于未成年人教育的司法理念,做好新時代少年司法審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