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網絡犯罪需要當場抓獲嗎
1.需要當場抓獲,不過有證據證明也能定罪。構成刑事犯罪的,被法院判處有罪后,需要執行實刑的,肯定是需要到監獄服刑的。
2.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二、網絡犯罪具有以下特點
1、智能性
計算機犯罪的犯罪手段的技術性和專業化使得計算機犯罪具有極強的智能性。實施計算機犯罪,罪犯要掌握相當的計算機技術,需要對計算機技術具備較高專業知識并擅長實用操作技術,才能逃避安全防范系統的監控,掩蓋犯罪行為。
所以,計算機犯罪的犯罪主體許多是掌握了計算機技術和網絡技術的專業人士。他們洞悉網絡的缺陷與漏洞,運用豐富的電腦及網絡技術,借助四通八達的網絡,對網絡系統及各種電子數據、資料等信息發動進攻,進行破壞。
由于有高技術支撐,網上犯罪作案時間短,手段復雜隱蔽,許多犯罪行為的實施,可在瞬間完成,而且往往不留痕跡,給網上犯罪案件的偵破和審理帶來了極大的困難。
而且,隨著計算機及網絡信息安全技術的不斷發展,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日益翻新,甚至一些原為計算機及網絡技術和信息安全技術專家的職務人員也鋌而走險,其作惡犯科所采用的手段則更趨專業化。
2、隱蔽性
由于網絡的開放性、不確定性、虛擬性和超越時空性等特點,使得計算機犯罪具有極高的隱蔽性,增加了計算機犯罪案件的偵破難度。
據調查已經發現的利用計算機或計算機犯罪的僅占實施的計算機犯罪或計算機犯罪總數的5%-10%,而且往往很多犯罪行為的發現是出于偶然,例如同伙的告發或計算機出了故障,用于手工作業的處理業務是偶爾發現的。
大多數的計算機犯罪,都是行為人經過狡詐而周密的安排,運用計算機專業知識,所從事的智力犯罪行為。進行這種犯罪行為時,犯罪分子只需要向計算機輸入錯誤指令,篡改軟件程序,作案時間短且對計算機硬件和信息載體不會造成任何損害,作案不留痕跡,使一般人很難覺察到計算機內部軟件上發生的變化。
3、復雜性
計算機犯罪的復雜性主要表現為:
第一、犯罪主體的復雜性。
任何罪犯只要通過一臺聯網的計算機便可以在電腦的終端與整個網絡合成一體,調閱、下載、發布各種信息,實施犯罪行為。而且由于網絡的跨國性,罪犯完全可來自各個不同的民族、國家、地區,網絡的“時空壓縮性”的特點為犯罪集團或共同犯罪有提供了極大的便利。
第二、犯罪對象的復雜性。
計算機犯罪就是行為人利用網絡所實施的侵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和其它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其犯罪對象也是越來越復雜和多樣。
有盜用、偽造客戶網上支付帳戶的犯罪;電子商務詐騙犯罪侵犯知識產權犯罪;非法侵入電子商務認證機構、金融機構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破壞電子商務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惡意攻擊電子商務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虛假認證犯罪;網絡色情、網絡賭博、洗錢、盜竊銀行、操縱股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