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造成人員受傷由誰來賠償
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高樓拋擲物、墜物致人損害的責任主體: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
1、責任主體是建筑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權行為發生時建筑物的實際使用人(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
2、責任主體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3、責任主體是無法舉證排除自己是侵權人的建筑物使用人。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脫落、墜落致害責任】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