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調崗降薪勞動者能不能拒絕
1、如果公司調崗降薪,勞動者一般能拒絕。調崗降薪屬于變更勞動合同的行為,必須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且使用書面形式;若勞動者認定變更行為不合理的,就可以拒絕變更。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二、員工不勝任現有工作崗位,可否隨意調崗
1、不勝任工作是企業調崗的常見理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本條間接規定了在員工不勝任現有崗位的前提下企業有單方調崗的權利。
3、但該單方調崗的權利也不是不受任何約束,企業在操作不勝任調崗時應當把握:
(1)用人單位應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勞動者不勝任現有工作崗位,即該勞動者確實不能按照單位的要求完成勞動合同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崗位人員的工作量,在實踐當中需要以“崗位說明書”“目標責任書”等文件予以佐證;
(2)調整后的崗位應與勞動者的勞動能力和技能相適應,保持一定的合理性。
絕大多數的員工可以接受調動工作崗位,但絕對不會接受在調崗的同時降低了自己的工資待遇。所以,員工在拒絕了公司的請求之后,還是要看公司的態度的,如果公司也沒有做出什么其他任何過激的行為,那員工就繼續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即可,調崗原本就是雙方相互協商的一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