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產品質量造成的損失賠償標準
賠償標準沒有一個具體的額度。
根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條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一)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
(二)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的;
(三)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銷售者依照前款規定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產品的其他銷售者(以下簡稱供貨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
銷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規定給予修理、更換、退貨或者賠償損失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生產者之間,銷售者之間,生產者與銷售者之間訂立的買賣合同、承攬合同有不同約定的,合同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二、產品質量問題怎么舉證
產品質量不合格引起的賠償糾紛案件應該提供哪些證據
(1)產品原物、遺留物或照片;
(2)產品制造者、銷售者的證明(產品的票據、信用卡、保修證);
(3)有關部門質量鑒定證明;
(4)人身、財產受到侵害及損害后果的證明;
(5)運輸者、倉儲者對他人財產、人身按時完成負有責任的證明;
(6)其他證據。
因產品質量造成的損失賠償標準如上,因此在遇到因產品質量問題而要爭取損失賠償的時候,當事人也可以尋求法律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