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確定商品銷售者與生產者的賠償責任
如何確定銷售者還是生產者的責任,要依據哪一方造成產品質量缺陷,如果是生產者的,由生產者承擔,經營者代為賠償后,可以向生產者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四十一條 【生產者的產品責任】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十二條 【銷售者的產品責任】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十三條 【被侵權人的請求權和生產者與銷售者之間的追償權】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
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
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二、產品質量法產品缺陷的分類
1、警示缺陷,是指由于生產者或銷售者沒有對如何使用產品以及避免危險發生提供使用說明、警示說明,從而導致產品存在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例如童車使用說明書未標明兒童需在家長看護下使用。
2、設計缺陷主要是指生產者由于思慮不周、沒有預想到本能通過合理設計避免的危險或者選擇設計方案時的利益偏重,從而使產品因設計因素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
3、制造缺陷,是指產品制造過程中產生的不合理危險,包括原材料不合格、產品裝配不嚴謹、不合理等等。
4、跟蹤現察缺陷,是指在發展風險中,生產者將新產品投放市場后,違反對新產品應當盡到的跟蹤觀察義務,致使該產品造成使用人的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害的不合理危險。《侵權責任法》第46條規定的“產品投入流通后發現存在缺陷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及時采取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補救措施不力造成損害的”,就是跟蹤觀察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