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不屬于行政機關,不能提起行政復議。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同級工會、用人單位方面三方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負責人擔任。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為仲裁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負責辦理仲裁委員會的日常事務。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決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勞動訴訟,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做出處理。
《勞動法》第八十三條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