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砸傷人,無法確定肇事者找誰賠
高空拋物是一種特殊的侵權責任,包括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和從建筑物上墜落物品兩種行為,一般情況下很難確定具體是由誰造成的,或者確認是誰拋棄的物品。法律為了保護受害人,對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的責任承擔做了規定。
1、誰來擔責?
(1)侵權行為發生時建筑物的實際使用人,包括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
(2)高空拋物行為的實施人; (3)無法舉證排除自己是侵權人的建筑物使用人。
2、如何計算賠償? 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的賠償金一般不包括精神損害賠償,適用補償原則,實際發生多少損失,則獲得多少賠償。受害人不能因損失而得到額外收益。
3、高樓拋擲致人損害責任的免責事由 (1)能夠證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免責; (2)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其他人免責。
4、如何證明自己不是加害人(1)發生損害時自己并不在建筑物中;(2)證明自己根本沒占有造成損害發生之物 {3)證明自己所處的位置客觀上不具有造成拋擲物致人損害的可能性。
法律如何規定高空拋物的責任歸屬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不明拋擲物、墜落物致害責任】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