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出現合并、分立等情形的,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用人單位被收購的,由收購后的單位繼續履行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出現合并、分立等情形的,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用人單位被收購的,由收購后的單位繼續履行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