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調查,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情況復雜的,經批準可以延長30天。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十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調查,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情況復雜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勞動保障監察的內容有哪些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行為的舉報: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國務院關于實施若干規定》等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對于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
2、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公布舉報電話,設立舉報信箱,設立舉報接待室,指定專人負責。
3、舉報可以采取口述舉報、電話舉報、信函舉報等形式。
4、凡符合規定的舉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立案受理。不符合規定受理范圍的舉報,告知舉報人向有處理權的機關反映。
5、對舉報人信函舉報的,應當將信函轉交有處理權的機關處理。
6、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舉報案件應當從立案之日起內結案;情節特別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
7、舉報人要求告知舉報的受理和查處結果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通知該舉報人。
8、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和監察員要保護舉報人,為舉報人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