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都應該知道的法律常識有哪些
關于工作時間
1、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2、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3、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關于加班和加班費
4、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關于工資
7、工資總額由下面六個部分組成: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8、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宏觀調控。
9、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10、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11、用人單位只能就如下情形約定勞動者承擔違約金:違反因專業技術培訓而約定的服務期限;違反禁業限制條款。
12、存在如下情形,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協商解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通知解除(不需要任何理由,也不承擔任何責任)。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權利被侵犯時可隨時解除。用人單位有這些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其他情形。
13、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病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關于社會保險和福利
14、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退休;患病、負傷;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失業;生育。
15、勞動者死亡后,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16、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
17、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18、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產假。(全面二孩政策實施后,各地產假天數詳見當地規定。)
19、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