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在疫情期間發國難財的,按照《價格法》的規定來處罰,價格主管部門可責令違法行為人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還可以并處罰款;如果沒有違法所得的,則予以警告,還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則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三)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第四十條 經營者有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有關法律對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處罰及處罰機關另有規定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列行為,屬于是全國性的,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認定;屬于是省及省以下區域性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