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不會有犯罪記錄,如果受到刑事處罰有犯罪記錄。不起訴不等于沒犯罪,要分三種情況,一是無犯罪,二是存疑不起訴,三是夠成犯罪但情節顯著輕微,不追究刑事責任,所以只有前兩種才能說無犯罪記錄。如果有犯罪記錄,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
有哪些犯罪記錄
所謂犯罪記錄,是指人民法院作出有罪生效判決和裁定,以及檢察機關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的: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免予刑事處罰等。
犯罪記錄不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強制措施。也就是說,犯罪記錄,大部分要有法院的生效裁判,如果僅僅是取保候審、拘留、逮捕等,不能算作犯罪記錄。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