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特殊條件下可以延長工作時間
我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經營需要,在與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
勞動法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長勞動時間: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2)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國務院關于嚴格制止企業濫發加班加點工資的通知》中規定可以延長工作時間的:
在法定節日和公休假日內工作不能間斷,必須連續生產、運輸或營業的;
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
由于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等臨時發生故障,必須進行搶修的;
由于發生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災害,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資財遭到嚴重威脅,需要進行搶救的;
為了完成國防緊急生產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