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全超過七個月法院不執行怎么辦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人民法院執行的期限為六個月,超七個月不執行的,申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 向上級法院申請執行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財產保全多個債權人怎么處理
多個債權人申請財產保全的,按申請的先后順序,輪候查封、扣押、凍結財產。查封、扣押、凍結解除的,登記在先的輪候查封、扣押、凍結即自動生效。也就是按照申請先后順序采取財產保全,不得重復財產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八條 對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其他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查封、扣押、凍結解除的,登記在先的輪候查封、扣押、凍結即自動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對已登記的財產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協助進行輪候登記,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其他人民法院查閱有關文書和記錄。
其他人民法院對沒有登記的財產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制作筆錄,并經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及被執行人簽字,或者書面通知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