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業人員胡某為替客戶消除不良征信記錄,多次出售偽造的國家機關公文。假公文買主在濟南市某銀行信用卡部用買來的公文消除不良征信記錄時,被銀行員工發現并報警……
而在審理中,法院發現還有一民營企業家購買假文書消除不良征信,到底該怎么判?
近日,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對這起偽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案作出一審宣判,三名被告人分別領刑并處罰金。
經濟南歷下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胡某多次制作假印章、假公文、假證明并對外售賣。被告人鄭某亮自2019年結識胡某后,為替客戶消除不良征信記錄,多次與胡某聯系并安排其員工被告人張某文與胡某聯系,向胡某購買偽造的國家機關公文。
被告人鄭某亮、張某文向胡某購買姓名為“張某某”的偽造的濟南市公安局歷下區分局公文3份,張某某在濟南市歷下區某銀行信用卡部提交該3份公文用以消除不良征信記錄時,被銀行員工發現并報警。
案發后,公安機關在對被告人胡某住處進行搜查的過程中,查獲其偽造的“山東大學齊魯醫院診斷專用章”“青島市市立醫院住院處”“吉林大學第一醫院醫療證明專用章”等事業單位印章共計38枚。被告人胡某偽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共計20份,偽造事業單位印章共計38枚;被告人鄭某亮買賣國家機關公文共計20份;被告人張某文買賣國家機關公文共計17份。
濟南歷下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胡某偽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其行為構成偽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罪;偽造事業單位印章,其行為構成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被告人鄭某亮、張某文買賣國家機關公文,其行為均構成買賣國家機關公文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
據本案審判長王永革介紹,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人胡某的辯護人提出的關于對胡某應定一個罪名,不應數罪并罰的辯護意見,法院認為,被告人胡某實施了偽造國家機關公文出售的行為,并實施了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的行為,觸犯的是兩個罪名,侵犯的客體亦不同,故構成兩種犯罪,應數罪并罰,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關于胡某系初犯、主觀惡性較小的辯護意見,法院認為,被告人胡某偽造數量達38枚印章,買賣幾十份國家公文,且犯罪時間跨度長,情節嚴重、性質惡劣,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人鄭某亮的辯護人提出鄭某亮系民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應從寬的辯護意見,法院認為,首先,關于護航民營企業發展中所涉及的是民營企業負責人涉經濟類的犯罪,而非本案的買賣國家機關公文罪;其次,被告人鄭某亮作為民營企業家理應帶頭模范遵守法律法規,故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成立,對辯護人的相關意見不予采納。
綜上,依照我國刑法之相關規定,濟南歷下法院判決被告人胡某犯偽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8000元;犯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8000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并處罰金16000元。另外兩名被告人鄭某亮、張某文犯買賣國家機關公文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分處罰金。日前,本案一審判決已經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