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行政賠償司法解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行政賠償司法解釋》以1997年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為基礎,在國家賠償法、行政訴訟法等相關法律已經修改多年,《民法典》出臺的情況下,針對行政賠償案件審理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為適應新形勢的需要、進一步規范行政賠償案件審理、總結近年來的經驗和做法,經過多層次調研、廣泛征求意見形成,是一部新時代的具有中國特色的行政賠償司法解釋。
《行政賠償司法解釋》結合行政賠償案件審判實際,嚴格落實國家賠償法、行政訴訟法,以解決實踐中突出問題為導向,注重對存在分歧的重大疑難法律適用問題進行解釋,注重規范的針對性、準確性和實效性。全文共33條,主要有以下幾個亮點:一是規范行政賠償訴訟的受案范圍、進一步明確行政賠償范圍和構成要件、規定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并科學劃分行政賠償責任,實現對行政機關的精準監督。二是合理確定“直接損失”范圍、進一步明確財產損害的賠償標準、明確人民法院判決給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賠償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應當獲得的安置補償權益、完善了精神損害賠償訴訟的規定,體現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全面保護。三是進一步明確行政賠償訴訟原被告主體資格、完善行政賠償請求時效和起訴期限制度、進一步解決一并及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程序問題、進一步完善公私法賠償訴訟的銜接問題,實現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充分保障。四是強化法院的釋明義務,規范人民法院對損害賠償的酌定標準,明確行政賠償案件的裁判方式,增強行政賠償訴訟實質化解行政爭議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已于2021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5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