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況下可以刑事和解
1、可以刑事和解的情況包括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2、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八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二、不能刑事和解的情形有哪些
1、行為人系累犯,或在服刑、緩刑、勞動教養和被采取強制措施期間故意犯罪的;
2、行為人多次犯罪的;
3、因尋釁滋事、聚眾斗毆導致的,涉槍、持械、雇兇操縱引發的案件;
4、其他不宜適用和解的刑事案件。
刑事和解并不是不存在,但要看是案件是否在規定的范圍內。當事人進行刑事和解,如果有達成和解協議的,那么之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從寬作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