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拘留很久都沒通知家人一般原因是:一是犯罪嫌疑人沒有與公安機關將真實地址,公安機關不能通知;二是有礙辦案機關偵查,處于保密。
公安機關拘留案犯或嫌疑人后,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或者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及無法通知時,都可以不通知其家屬。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127號)
第一百二十三條 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24小時以內制作拘留通知書,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拘留通知書應當寫明拘留原因和羈押處所。
本條規定的“無法通知”的情形適用本規定第一百零九條第二款的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本條規定的“有礙偵查”:
(一)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礙偵查的;
(三)犯罪嫌疑人的家屬與犯罪有牽連的。
無法通知、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對于沒有在24小時以內通知家屬的,應當在拘留通知書中注明原因。
第一百零九條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制作監視居住通知書,在執行監視居住后二十四小時以內,由決定機關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本條規定的“無法通知”:
(一)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二)沒有家屬的
(三)提供的家屬聯系方式無法取得聯系的
(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通知的。
無法通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
無法通知家屬的,應當在監視居住通知書中注明原因。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三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