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多久可以復婚
離婚后只要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隨時都可以復婚。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三條規定:“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應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據此可以看出相關法律并沒有對離婚后復婚的時間作出限制。
當事人自愿恢復夫妻關系,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復婚登記。申請時,遞交單人1.5—2.0寸免冠黑白照片各3張,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戶口簿或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戶口證明,戶口證明包括當事人姓名、性別、出生時間、住址、身份證號碼等內容;
(二)居民身份證;
(三)所在單位或村民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如不在本人戶口所在地申請復婚登記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須加蓋鄉、鎮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辦事處的印章;
(四)離婚證或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或人民法院的離婚調解書或判決書,其中一審判決書還須附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證明。
注意:
申請復婚登記的,當事人雙方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曾有夫妻關系并已按法定程序離婚;
(二)離婚后未再婚;
(三)自愿恢復夫妻關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復婚登記設置任何形式的附加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