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賠償金賠償的是精神損失還是物質損失
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如果不死亡可能獲得的收入進行的賠償,這對于死者及其親屬是一項重要的經濟損失,屬于財產賠償,而不是精神安慰,同時死亡賠償金的賠償與人的生命期限有關,與死者親屬遭受的痛苦無關,且死亡賠償金所賠償的對象是死者,數額是死者財產收入的損失,而精神損害賠償的對象是死者親屬,賠償數額與死者親屬所遭受的精神打擊、損害程度有關,因此,死亡賠償金的性質屬于財產損失賠償,而非精神損害撫慰金。
法律依據: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第二十九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以及本解釋第二條的規定,確定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九條(注:第二十九條專指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方式)各項財產損失的實際賠償金額。”第二款規定:“前款確定的物質損害賠償金與按照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確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則上應當一次性給付。”
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在本解釋公布施行之前已經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釋,其內容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按照新發優于舊法的原則,該司法解釋實際上間接宣告之前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已被廢止。因此,《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施行,奠定了死亡賠償金的屬性是物質性損失賠償的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