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空墜物導致車輛損壞由誰承擔責任
1、高空墜物導致車輛損壞由墜落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我國法律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二、高空拋物與高空墜物有哪些不同
1、墜物沒有人的意識,墜落時無人知道或者不能控制。往往是舊的建筑附著物等。而拋物是有行為人故意為之,是受控制的,或者說是可以阻止危險結果發生。拋物和墜物區分的意義是,考慮賠償責任時承擔責任的輕重等。
2、墜物案件中,無法證明自己不存在侵權行為的相關人承擔的是賠償責任。而拋物案件中,無法證明自己不存在侵權行為的相關人承擔的是補償責任。因此,責任的大小和數額的大小均有較大差異。
3、“高空拋物”與“高空墜物”區別的關鍵在于致人損害之物是否是在人力直接作用下發生了致人損害的后果。